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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无书面借款合同类民间借贷纠纷

——没有借条,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发布日期:2026-3-29  查看次数:9  来源:民主与法制
 
 

 

   现实生活中,很多出借人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续双方很容易对借款金额、用途等产生争议。无书面借款合同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通常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如情侣、父母子女、朋友等。这类案件中,经济行为与情感因素混杂,法律关系复杂交叉,准确区分款项性质是法院审理的关键点。此外,无书面借款合同类民间借贷纠纷中涉金融贷款及委托理财现象较为突出,表现为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以及“名为委托理财,实则民间借贷”等情形。

   向金融机构贷款转借朋友

  借款合同无效

  胡女士与史先生是同事。2023年9月至10月,胡女士陆续从银行贷款80万元,并将贷款转至史先生名下账户,由胡女士就贷款偿还利息。2023年10月,胡女士还多次通过信用卡向某商户支付钱款的方式,将贷款提现并转至史先生账户合计33.95万元。此外,胡女士还从自己账户转账给史先生7万元。

  2024年2月,史先生向胡女士转账2万元,之后再未还款。因胡女士的信用借款期限届满,史先生未按承诺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胡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史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贷手续费等共计14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女士依据转账凭证主张与史先生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借款本金为120.95万元。胡女士向史先生提供的借款中7万元来自其自有资金,该部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胡女士要求史先生偿还该笔款项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其余借款113.95万元均来自金融机构贷款,该部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胡女士要求史先生返还该部分借款113.95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和手续费,从胡女士和史先生的聊天记录看,史先生对于胡女士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知情并参与,因此,胡女士要求史先生向其支付金融机构贷款产生的利息和手续费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史先生已经偿还的2万元优先折抵其应当承担的利息和手续费损失。最终,法院确认胡女士与史先生之间成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涉及金融机构转贷的金额无效,判决史先生偿还胡女士借款120.95万元及扣除偿还款项后的相应利息和手续费损失。

  法官提示:

  昌平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傅静表示,现实生活中,以自己名义替朋友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该类案件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构成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贷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对于第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款项是否由贷款人实际使用,只要该借款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当贷款到期或未按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导致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时,贷款人应当向金融机构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第二种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实际用款人借用贷款人名义进行借贷,其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贷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效后,贷款人可以要求实际用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过错程度赔偿其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包括银行实际收取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手续费等。但如果贷款人要求实际用款人按照双方之间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借款应量力而行,如果不顾自身实际经济情况,向金融机构贷款盲目帮助他人,由此导致的一系列风险也需要自行承担。值得一提的是,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较大的,则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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