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借钱是为了帮小两口缓解经济压力,现在却要不回来了!”“我认为岳父的转账属于赠与,不用偿还。”9月17日,一起父亲诉女儿女婿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万先生诉称,自2012年起,女儿和女婿以家庭开支、公司运转为由向其借款近200万元,后多次催要无果,要求女儿女婿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现实生活中,很多出借人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续双方很容易对借款金额、用途等产生争议。无书面借款合同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通常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如情侣、父母子女、朋友等。这类案件中,经济行为与情感因素混杂,法律关系复杂交叉,准确区分款项性质是法院审理的关键点。此外,无书面借款合同类民间借贷纠纷中涉金融贷款及委托理财现象较为突出,表现为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以及“名为委托理财,实则民间借贷”等情形。
“双方当事人基于血缘、婚恋或友谊等原因,前期信任深厚,导致风险意识不足,财产边界模糊。”昌平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之学介绍,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感情破裂后,一方可能因付出与回报不对等产生心理落差,想要挽回经济损失。然而,因未与另一方就款项性质形成明确借贷合意,亦未留存相关证据,陷入维权困境。为此,建议出借人及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对款项性质、还款期限、利息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在款项交付上,尽量选择转账方式,确保关键证据可溯可查。
父母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
对成年子女的资助可认定为借款
孙女士与丈夫(已去世)育有一子梁先生,刘女士与梁先生于2013年结婚,2023年离婚。离婚后,孙女士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刘女士、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返还借款35万余元,具体包括:2013年给付刘女士的彩礼5万元,2015年代梁先生偿还购买车辆的借款15万元,2022年向梁先生转账的3万元,2022年代刘女士偿还的借款尾款7500元,2019年至2021年代梁先生、刘女士偿还的用于刘女士生意周转的10万元,刘女士生育时给付的2万元。
庭审中,梁先生对孙女士诉称事实及诉求均无异议,同意与刘女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各担一半。刘女士则辩称,孙女士此举是在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目的是协助梁先生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多分财产,故不同意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女士主张的借款中,第一笔彩礼5万元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范畴,并非民间借贷,应另行解决;第二笔15万元系用于购买车辆的款项,不构成借贷关系,不予支持;第三笔3万元转账因刘女士否认,且梁先生未能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予支持;第四笔代还的7500元及第五笔代还的10万元借款,有证据及双方陈述佐证,刘女士未举证证明其与梁先生已自行偿还,故支持孙女士要求二人共同还款的主张;第六笔生育时给付的2万元因无证据佐证,不予确认。另外,梁先生对孙女士诉求无异议,其作为孙女士之子,可就法院未支持部分自行履行。综上,法院判决梁先生、刘女士共同偿还孙女士10.75万元。
法官提示:
昌平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郭建新表示,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间的转账行为十分普遍。由于亲情的纽带作用,当事人往往不订立书面合同或欠条,即便有约定也常对借贷条款表述模糊。此类情况极易在日后引发纠纷。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当转账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借款意思表示时,法院会结合案件背景、款项交付方式、用途及转账备注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款项性质,以此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在此提示,亲属间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要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此外,子女成年后,父母并无继续抚养的义务,相反,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等大额支出中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这绝非子女理应索取的权利,更不应默认所有资助都是无偿赠与。借款人应树立诚信理念,信守承诺,切莫通过虚假陈述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