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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司法确认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案胜诉

  发布日期:2026-1-8  查看次数:39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当人口老龄化的深度演进与社会财富积累的规模扩张形成交汇,“如何在身后将个人财富转化为社会公益”正成为越来越多公民的重要人生规划。面对长期以来保险业“身故受益人仅限于自然人”的行业惯例,遗产捐赠这份“跨越生死的善意”该如何落地?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为遗产捐赠开辟了一条清晰、灵活且具备法律保障的新路径——通过“指定专业机构为保险受益人+订立正规遗嘱明确资金最终去向”的组合方案,既突破了传统捐赠模式的障碍,更以司法实践的形式确保了捐赠人“让财富惠及公益”的心愿得以完美兑现。

  公益规划遇阻,变更保险受益人遭保险公司拒绝

  上海市的万女士在一家大型企业担任高管,育有一个儿子,父母已经去世。2023年,万女士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费为每年35万元,交费期间3年,基本保险金额94万余元,目前实际已交保险费70万元。按照约定,在万女士身故后,其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时生存的配偶、父母、子女)将获得保险金。

  万女士曾经历人生低谷,通过参与志愿活动,感受到做公益的乐趣,重拾了生活的信心。她购买这份保险的初衷,原本是为了保障家人生活来源,但随着家庭经济状况逐渐提升,她希望把这份保险金捐助给更需要的人,发挥更大的价值。

  2023年11月,万女士主动联系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遗嘱库上海静安分库,希望办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保险合同受益人变更为中国红十字会。2024年2月6日,她在中华遗嘱库订立了打印遗嘱,明确表达了将保险金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的意愿。为了确保这笔资金最终按其意愿进行捐赠,万女士又与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签署了《遗产管理服务委托协议》,委托该中心作为名义上的受遗赠人,并担任遗产管理人,在自己身故后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后,再将保险金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

  随后,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取得了联系,并提供了万女士的遗嘱副本和相关证明,申请变更受益人,但这一请求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万女士被拒绝后先后联系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指导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提供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服务。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万女士委托北京传家律师事务所两次发律师函要求变更保险受益人,依然未果。

  保险公司认为,首先从制度本质看,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制度旨在为自然人提供生活保障与抚恤,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法人不具备生活来源与抚恤需求,作为受益人易偏离保障初衷,引发利益输送与道德风险。其次,合同条款隐含受益人应为自然人的限定。例如,条款涉及“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及要求提供“身份证件”,均以自然人为预设对象,未设法人身份验证路径,表明合同不支持法人作为受益人。再次,变更受益人不得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该变更请求未说明合法目的或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属无效请求,且将导致理赔流程受阻,显著增加保险公司的合规与运营成本,有违公平原则。最后,监管政策与行业规范亦不支持法人作为寿险受益人。相关规章要求受益人登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自然人属性信息,法人无法满足,且该类安排易隐匿实际控制关系,增加洗钱与合规风险。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绝,北京传家律师事务所代理万女士作为原告,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市分公司为共同被告,于2024年8月29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将涉案保单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为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

  司法精准破局,法院认定法人可作指定受益人

  法院审理认为,万女士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该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要求变更受益人为法人的请求应否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法院认为,一方面,法律并未限定受益人为自然人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受益人。另一方面,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指定的受益人。本案中,万女士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及变更受益人,且变更受益人的请求明确具体,不存在指定不明的情形。同时,出于公益目的,万女士欲将身故保险金捐赠中国红十字会,变更受益人的目的合法且正当。

  双方所签署的合同约定中,并未限定受益人为自然人。即保险合同未排除法人作为受益人。法院认为,虽然约定申请保险金时提供的资料包括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但身份证件属于身份识别的一种方式,并非全部且唯一方式。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将自然人、法人的身份识别限定为身份证件,属于自身保险条款不完善的体现。因而,保险公司以自身条款不完善为由拒绝变更,理由不足。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被保险人通过微信、函件及诉讼方式作出变更意思表示,已满足变更生效条件,保险公司应予配合。

  综上,法院判决人保上海分公司限期将身故受益人变更为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

  专家深度解读,为遗产捐赠提供司法实践样本

  据了解,该案是全国首例司法支持遗嘱变更寿险受益人判例、首例司法支持保单对接遗产管理人判例、首例司法支持保单慈善捐赠判例、首例司法支持法人为寿险受益人判例。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萍表示,在保险法大修背景下,该案意义重大。“该案的判决与保险法修订的导向高度一致,为修法提供了及时的司法实践参考。”王萍说,该案核心是支持被保险人将保单受益权转移至慈善机构这一法人实体,并体现了对投保人真实意愿的尊重。“这呼应了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关于保险法应更注重维护消费者权益,扩大其自主选择权的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认为,该案准确把握了民法典和保险法的制度衔接,为民法典和保险法的实施提供了非常宝贵的司法实践样本,值得重视、研究和推广。该案的司法裁判结果,不仅实现了保险法确立的被保险人利益最大化宗旨,引导了类案的公平正义裁判,树立了对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威,同时也引导了社会成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风气。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遗嘱库项目办主任陈凯介绍,在这一案件中,万女士通过中华遗嘱库为其办理了权威合格的遗嘱,且指定的遗产管理机构是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组织,这是该案能够成功的关键,也是原告诉请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重要原因。

  陈凯介绍,保险公司拒绝法人受益人的常见理由之一,便是担忧背后存在遗嘱不规范、意愿不真实或继承纠纷等风险。而中华遗嘱库作为国内权威的遗嘱服务机构,其订立的遗嘱在法律形式、内容规范和证据效力上均有极高保障。其严谨的流程(如精神评估、专业见证、密室登记、独立保管等)最大限度地确保了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

  “该案完美展示了专业机构在遗产规划中的关键作用。‘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作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及遗产管理人),并非资金的最终归属者,而是作为执行被保险人意愿的专业管道,确保了慈善捐赠目标的精准实现。”陈凯说。

  民法典首次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税务问题及资产清算事务。专业的遗产管理人,具备处理此类事务的专业知识与经验,能够中立、高效地执行遗嘱指令,确保资产按照被保险人生前意愿,安全、合规地转移至指定的慈善组织。

  该案的遗产管理人——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主任刘鹏表示,随着社会进步和财富积累,将有越来越多的人像万女士一样,希望按自己的意愿安排身后事。因此,该案不仅为保险行业如何适应这种新需求上了生动一课,也可以让更多的人通过这个案例了解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价值,它不仅能保障财富传承有序进行,更能成为个人实现社会价值的重要工具。

  值得一提的是,受该案启发,中华遗嘱库携手多家专业机构正式推出“保单遗嘱”专项服务,协助市民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明确保单资产的最终归属,确保其财富能够安全、精准地传承给指定受益人,有效避免家庭纠纷与财产损失,更鼓励爱心人士通过保单遗嘱的方式,将保险金捐赠给公益事业。(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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