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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是否认定工伤关键看受伤是否因工作、为工作

  发布日期:2014-7-10  查看次数:1775  来源:劳动午报
 
 

 

    职工受伤情形各异法院认定拍案惊奇

    专家:是否工伤关键看受伤是否因工作、为工作

  ■打考勤卡前滑倒摔骨折 未进门人伤了 也属工伤

  ■因琐事争执被工友刺伤 申请认定工伤 很难成功

  ■下班未回宿舍去父母家 途中被撞身亡 应属工伤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加,工伤认定案件大量增加。《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尽管法律规定的相对明确,但实践中还是有些情况容易引起争议。为此,笔者盘点了部分较为奇特的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打考勤卡前滑倒摔骨折

  诉请认定工伤赢官司

  王女士是某服饰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为早8点至17点,平时需要打卡考勤,打卡处在公司二楼楼梯口。

  2013年6月,王女士在7点45分进入公司大门后,准备前往二楼打卡,谁知在一楼大厅内,脚下一滑,摔了一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在王女士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局了解情况后,认定该伤害构成工伤。

  “明明还未刷考勤卡,连单位的大门都没进,怎么能算是已经进入了工作场所呢?”对于人社局作出的认定,服饰公司表示不服,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服饰公司认为,其工作场所是在二楼和三楼,一楼属于公共通道,王女士受伤的地点是在一楼,其受伤时并未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仅是在上班途中,尚未到达二楼工作场所进行打卡。

  服饰公司提出,事发当天是阴雨天气,公司已经在公共通道内放置纸箱防滑,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和保护义务。“跌倒是因为她穿鞋不当,而且当天她在违规翻越围栏时受了伤,这骨折未必是这一跤摔的。王女士受的伤应该由她自己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员工的日常工作场所是在二楼车间,但从单位大门到一楼楼梯是员工到达日常工作场所的必经之路,是日常工作场所的正常延伸。

  公司认为王女士在上班途中违规翻越围栏时受伤,且跌倒是其穿鞋不当,仅系主观推测,在工伤认定程序及诉讼中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服饰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

  说法:

  打卡签到也属于

  生产预备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中服饰公司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过于机械,要去二楼打考勤卡必须经过一楼,事发当日,王女士上班打卡的行为属于根据公司的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属于配合单位日常管理的生产预备工作,打卡时所必经的场所即为其当时的工作岗位。服饰公司在一楼大厅内除了堆放物品布匹等,还配有专门的门卫和保安,故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王女士摔倒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人社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因琐事起争执被工友刺伤

  申请认定工伤被驳回

  杨某在某公司做普通操作工,工作内容是裁剪橡胶带。一天,杨某在工作时想要使用叉车,费了半天劲才在一角落里找到。

  杨某得知是李某之前使用后未将叉车停放在指定位置,便找李某理论,两人为此发生口角,车台长劝都劝不住。在此过程中,李某突然拿出一把工具刀刺向杨某,将其手臂划伤,经诊断为右前臂神经肌腱开放性损伤。

  事后,杨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杨某认为,产生争执是因为工作原因,其没有骂过对方,李某做出过激行为完全是因为暴脾气,和他们吵架无因果关系,其所受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认定为工伤。

  经人社局认定,认为杨某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意外伤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为此,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因果关系,认定人社局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因工作产生矛盾

  厮打非工伤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判断的核心在于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非仅仅具有关联性,每个员工在单位上班都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内容无关,打架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期间互相产生分歧属于正常现象,但对于分歧的解决,并不应该通过暴力。本案中,杨某和李某同是操作工,在使用叉车上产生分歧,应通过合理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杨某和李某产生口角后,经车台长劝解仍继续谩骂,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最终发生了伤害的后果。

  该伤害后果已经脱离杨某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系双方互相争执辱骂的直接后果,杨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因果关系。同时,该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更违背了工伤保险中关于履行工作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立法本意,应当不予认定为工伤。

  未回宿舍去父母家遇车祸

  认定工伤诉求获得支持

  方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和其父母同在一起打工。方某平时就住在制衣厂的职工宿舍内。2012年8月,方某下班后前往父母的居住地,谁料在路上与一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方某父亲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3年5月,方某父亲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材料后,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

  制衣厂对此工伤认定不服。制衣厂提出,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平时方某就住在单位。方某在城里没有所谓的“家”,其父母的居住地不能算是方某“下班回家”。制衣厂认为,方某发生事故的地点不是回家的必经之路,要求人社局撤销给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在制衣厂上班,其妻女和父母同住在城里。事发当日,方某下班后前往父母的租住地,合情合理,路线属于合理范畴,故法院判决维持人社局给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说法:

  回父母家也属于

  上下班途中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是否具备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三要素”。在符合“三要素”的基础上,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方某前往父母居住地,事发方向为从单位至居住地,事发地点位于单位至居住地之间,事发时间在合理范围之内,且方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方某作为一名到城里打工的外地人,虽然单位提供了职工宿舍,但不能据此剥夺方某回家居住的权利,故方某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马超 夏倩)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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