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靳某系黑龙江省喇嘛甸镇的村民,26岁未婚青年,其不但没有正式工作,而且还染上一些赌博、酗酒、玩耍等不良习惯。2010年3月经邻居王某搭线与同村的女青年郝某(22岁)开始谈恋爱。在恋爱过程中,靳某的不良恶习逐渐暴露出来,并被郝某发现,于是郝某便向靳某提出来分手,中断两人的恋爱关系。靳某想与郝某和好,便多次到郝某家求情,但仍然遭到郝某的严厉拒绝。心灰意冷的靳某一气之下便到市区打工,但一直对郝某怀恨在心。
同年10月26日晚上8时许,因思念感情之痛的靳某便化装成蒙面人,在郝某外出回家一条小路上,持刀威逼将郝某拽到一个小树林中,对其进行了猥亵与强奸,强奸后还采取变音调的方式威胁:“如果你报案,我要杀死你全家!”回到家后郝某向父母诉说其遭遇的一切。为了名声和安全起见,郝某及家人还是决定不报案。
半个月后,靳某发现没事,就辞掉工作回家。到家后,其买了不少礼品到郝某家再次提亲,并诉说自己对郝某的真挚感情,决心改正自己的缺点。在郝某的母亲劝说下,鉴于自己被人强暴过,郝某最终同意了靳某的求爱。恋爱一两个月后,两人便进入了爱情甜蜜的轨道,并多次自愿发生了关系。
在两个人相处比较甜蜜时,靳某由于说话不慎,说漏了嘴,把自己强奸的事情说出来了。郝某听到之后,差一点气晕过去,原来害苦自己正是靳某,其一气之下再次提出与靳某分手,并以被靳某强奸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
侦查起诉到法院后,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后,在合议时就靳某的行为否构成强奸罪形成两种皆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靳某第一次与郝某发生性关系虽然违背其意志,但后来双方恋爱又自愿发生性关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不以强奸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靳某第一次与郝某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评析】
认定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是看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此案靳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如下:
《解答》中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的规定。认为靳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其原因主是要是套用了上述规定,而本案的情况并非属于这种情形。这里所指的情形一般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或者是熟人之间,第一次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多是“半推半就”或者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程度并不很严重的情形,或者虽然违背妇女意志但却得到了该妇女的原谅和认可,这也可以从“事后并未告发”并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得到了验证。即使符合这些情形,也并非就一定不构成强奸罪,对那些在第一次性行为严重违背妇女意志,后来虽然该妇女也多次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后来还是告发而又不原谅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还要指出的是,《解答》中所说的情形,都是指妇女知情的情况下,即她知道第一次违背自己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和以后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是同一个人。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犯罪与认定其他犯罪一样,一定要透过表面现象和外在形式看到事物的本质,从本质方面看问题。强奸罪的本质即是违背妇女意志,《解答》中所说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的这种情况,也正是从本质方面看问题的。而对照《刑法》规定和《解答》,本案行为人靳某违背郝某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且事后又没有得到郝某的原谅和认可。因而,依法认定靳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是正确的。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犯罪与认定其他犯罪一样,一定要透过表面现象和外在形式看到事物的本质,从本质方面看问题。强奸罪的本质即是违背妇女意志,《解答》中所说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的这种情况,也正是从本质方面看问题的。而对照《刑法》规定和《解答》,本案行为人靳某违背郝某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且事后又没有得到郝某的原谅和认可。因而,依法认定靳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是正确的,故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即以强奸罪对被告人靳某作出有罪处罚。 (作者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付建国 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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