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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拍卖规矩 防司法腐败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近日发布——
  发布日期:2009-11-23  查看次数:1970  来源:人民网
 
 

 

        采访人:人民网记者  王比学   解读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

    随着人民法院涉及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案件逐年增多,司法实践中反映出一些新的亟待明确或者解决的问题。同时,因管理部门不明确、监督制度不完善,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环节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11月19日公布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通过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评估和变卖工作进行规范,切实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谁能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

  法院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是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是审判、执行工作的延伸,直接关系到法院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的变卖工作。

  这样规定旨在对全国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进行统一规范,以实现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与审判、执行部门分离,减少社会不良因素对审判、执行工作干扰。

  如何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先期公告,动态管理

  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编制工作重要而敏感,容易出现“暗箱操作”,滋生腐败。司法解释贯彻了监督和权力制约原则。

  这位负责人说:“司法解释规定了名册编制的基本原则及应当先期公告。评审委员会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判、执行部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评审委员会对编制名册的程序和名册要进行动态管理。首先,进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是评估、拍卖机构自愿申请,并自觉接受监督;其次,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机构的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审查、评比,按得分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才能确定入册机构;第三,人民法院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如果在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或不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其从名册内剔除并增加新的机构,通过动态管理名册的方式对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拍卖机构的选择方式有何变化?

  当事人不能协商选定

  200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拍卖机构的选择规定了三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的方式。二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三是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这几种方式制定的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各地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实际工作中,发现由当事人协商选择机构的方式存在弊端,容易出现当事人串通损害第三方、侵害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给中介机构和法院工作人员留下了“操作”空间,导致腐败滋生。

  针对这一状况,《规定》取消了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规定,规定统一进行随机选择机构。

  谁来监督评估拍卖?

  其他部门、社会、当事人“三管齐下”

  为了增加选择机构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司法解释规定,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选择机构时,应当通知审判、执行部门派员到场,对一些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评估、拍卖案件,也可以邀请本院纪检监察和人大、政协以及新闻媒体到场监督。将通过审判、执行部门派员到场作为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选择机构的必经程序,有利于相互监督。

  此外,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选择机构时,应该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选择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有利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此项工作的监督。同时,也对当事人拒不到场时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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