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同学受球友邀请周末到北京市第一五九中学操场打篮球,被段同学冲撞倒地受伤。臧同学向法院起诉要求段同学和学校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近2万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段同学与学校对小臧的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臧同学受球友邀请周末到北京市第一五九中学操场打篮球,臧同学接到同伴传球运球过程中,被段同学冲撞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小臧的监护人在起诉中称,臧同学伤势严重,起居不便须贴身照顾,其父请假照顾。段同学家长躲避责任,不予赔偿。臧同学监护人同时认为事故发生在学校属地管辖,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急救措施,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又拒绝提供段同学监护人的真实信息,配合医治等,负有责任。要求段同学及学校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人员误工费近2万元。
一五九中学辩称,臧同学不是我校学生,周六自行进入我校操场活动,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周六周日是学校法定休息日,因此学校没有法定义务对臧同学的人身安全承担监护责任。
据悉,段同学家长在臧同学受伤后,曾赔付过部分医药费,但就具体数额双方分歧较大,没有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参与运动者既是风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风险的潜在承担者,运动员应预知运动带来的伤害,承担伤害的不利后果。臧同学参加篮球运动的行为可以推定其默示同意在运动中可能受到的因体育运动本身危险性导致的伤害。臧同学在进行篮球运动中与段同学发生冲撞导致受伤,其伤害后果的产生是由于篮球运动本身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导致的。臧同学并未举证证明段同学是基于运动以外的原因故意恶意对其进行伤害,因此其要求段同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段同学家长也已经部分负担了臧同学的医药费,可以说段同学也部分承担了臧同学的损失,在不构成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段同学不应再承担其他责任。臧同学是因为进行篮球运动过程中与段同学发生冲撞而受伤,一五九中学对臧同学因进行篮球运动而受伤并无过错,臧同学要求一五九中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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