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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至上”的法理思考

  发布日期:2009-7-7  查看次数:1964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编者按: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理论研讨会”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景汉朝出席研讨会。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的李林、卓泽渊、王振民、韩大元、张志铭、马怀德、付子堂、王立民、贾宇、朱继萍、郭锋共11位知名法学专家就“三个至上”与中国国情、“三个至上”对中国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等论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本期刊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林所长的发言,请关注。

“三个至上”之间的内容是统一的

  有的学者认为,“三个至上”分属不同范畴,三者之间并无密切的相关关系。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社会利益的分配器,总是与一定的政治和执政党政策密切相关,与执政阶级的阶级属性及其利益紧密相连。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它们以法律形式有效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融合,维护了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一致,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意志的结合,促进了党的政治权威与国家法治权威的统一。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承担着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促进“三大文明”建设等职能。设定并实施这些职能,既是执政党事业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利益的内在需要;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绝大多数内容,既是执政党事业的法律化和国家意志化,也是人民利益的法律化和权利化。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分属不同范畴,但在内容上三者却是一个密不可分、有机统一的整体。

“三个至上”之间的关系是不矛盾的

  有的学者认为,“三个至上”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关系,因而“三个至上”这个命题不能成立。我们认为,“三个至上”不是非此即彼、有你无我的矛盾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彼此关联、并列而存的统一关系。
  党的事业至上意味着,在主体上是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其他主体相比较,在客体(即事业的内容)上是中国共产党的整体事业与其他主体的局部事业相比较,党的整体事业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人民利益至上意味着,在主体上是全体中国人民与其他主体相比较,在客体上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整体和根本利益与其他主体的利益相比较,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神圣不可侵犯。
  宪法法律至上意味着,在主体上是指行使制宪修宪权和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行使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等立法主体相比较,在司法裁判所考量和依据的规范体系上,宪法法律规范与行政法规规范、地方性法规规范、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规范以及道德规范、习俗规范、纪律规范、政策规范、领导意志等相比较,宪法法律居于最高地位,宪法法律具有最高位阶,是司法裁判的根本准则和依据。

 “三个至上”之间的作用是互补的

  对于政法工作而言,强调“党的事业至上”,主要是为了解决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确政治方向的问题,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增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党性和政治性,坚持和巩固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强调“人民利益至上”,主要是为了解决政法工作的宗旨问题,即执法司法为了谁的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增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和民主性,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确保执法(司法)为民。强调“宪法法律至上”,主要是为了解决弱化社会主义法治权威、贬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否定法治统一和法律效能等问题,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强调我国宪法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至上性、统一性和国家意志性,确保宪法法律得到国家机关和全体公职人员的有效实施,得到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遵行。

                       “三个至上”辩证统一的综合法理学基础

  在西方法理学中,基本上都不可避免地遇到价值、规范和事实这三个范畴的法理问题。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教授提出的综合法理学,主张把法律价值、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综合研究、统一认识,以期全面揭示法律的真谛。我们借鉴综合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研究“三个至上”的法理问题,可以看到“三个至上”的理念总体上从政治价值、利益选择和法律规范这样三个维度,分别确立了执政党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在各自系列里的最高地位。政治法律价值、人民社会利益和宪法法律规范这三个方面的紧密结合、辩证统一、“共同‘至上’”,构成了“三个至上”的主要法理基础。

“三个至上”辩证统一的法政治学、法社会学基础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正如法理学的理论研究与政治理论总是紧密联系的一样,实践性更强的法律规则与现实的政治总是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则是由政治家和政治组织为实现某种政治理论、政治信念和政治目的而制定或废除的……公共管理的整个领域都充满着法律需要与政治需要、法律手段与政治手段、法律作用与政治作用的交互影响。”列宁则深刻地指出:“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治。”所以宪法法律有时被称为“法典化的政治”,而在宪法规制下政治则被简称为“宪政”。
  在现代社会学看来,法律不仅具有实体的维度和程序的维度,而且还有第三个维度———法社会学的维度。法社会学理论认为,有许多社会特征与特定案件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性,把法律价值和法律规范适用于特定案件时,必须找出与案件相关联的主要社会因素,并把这些社会因素与法律价值的要求、法律规范的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真正体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
  我们认为,“三个至上”实质上是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相结合、社会主义法律与中国共产党政策相融合的当代法政治学、法社会学形态,它强调的是政法统一和法政结合,避免单纯的法治形式主义。

                                       (由于版面有限,学者发言选择性刊登,敬请见谅)

        作者:李林               责任编辑:群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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