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还是合算的,那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能不能以“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罪”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的回答,那么就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胜诉。
家住昌平的李某向昌平区北七家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镇政府公开拆迁信息遭拒。日前,北京市一中院首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定政府与租户的拆迁补偿协议及有关法律依据不属于个人隐私,终审判令镇政府对李某公开信息。(7月5日《新京报》)
法院首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判令政府败诉,确实意义特殊。但如果过高地夸大了法院判决的意义,同样也是不合适的。因为,法院的判决只是从程序上明确了政府行为的违法性,离真正实现公民的实体权利(即获悉有关拆迁补偿的协议和法律依据的内容)还有一定的距离。
从这起案件来看,李某之所以想知道政府与租户的拆迁补偿协议,据笔者的推测有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个是想知道政府是不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拆迁行为的。目前,拆迁领域纠纷多发的原因,主要在于政府没有公开拆迁的条件、标准,随意性大,有的甚至是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因此,看看政府拆迁是否有正当的法律依据是市民关注的焦点。
另一个是想知道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待遇”。正因为拆迁补偿标准没有公开,那么就有可能存在一些见不得阳光的丑事,比如有关系的可能就会获得超标准的补偿,政府为了息事宁人对“难缠的租户”也有可能给予额外的补偿等等。因此,市民如果不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就无法对此作出准确的判断,更无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现在法院判决政府败诉,也就是要求政府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这一判决结果能否执行,如何执行,才是问题的关键。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理论上讲,有此保障,公民的权利应当无虞。但现实中,责令改正也好,依法处分也好,仍旧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像拆迁这样牵涉面广、敏感性强,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行政机关肯定会多加掂量,如果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还是合算的,那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执行方式?能不能以“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罪”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的回答,那么就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胜诉。
编者注:有关详情请查看7月5日本网庭审现场栏目“北京首起信息公开案终审 镇政府被判公开拆迁信息 ”。
作者:庾向荣 责任编辑:群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