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邓玉娇案”昨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宣判: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从“孙志刚案”、“许霆案”、“躲猫猫事件”直至今天的“邓玉娇案”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雨后春笋般的公众判意正在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客观现象,而通过表达判意则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反映自身社会诉求的一种普遍手段。
互联网助力公众判意
根据四川大学法学院顾培东教授的观点,公众判意是指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个案处置的主流性、主导性意见和意向表述。其中,“公众”包含了除司法机构以外、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而以多种形式和渠道表达意见和意向的各种主体,而“判意”则是指在纷纭杂陈的公众认识中,居于主流、主导地位的意见与意向。据此引申开来,笔者认为,社会大众对司法个案、具体行政事务以及社会公共事件的主流性、主导性意见均可理解为公众判意。
没有互联网,就不会有真正的公众判意。就“邓玉娇案”而言,最先由网络报道,后来全国的报纸、杂志、电视纷纷跟进。各大媒体在将案件的相关情况传播给社会并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同时,又为公众参与讨论、表达判意提供了一个平台,而这其中互联网是最主要的平台。在公众判意形成的过程中,媒体又将公众的意见传播给司法机构以及能够对司法机构产生影响的其他各种机关。不仅如此,公众判意的形成、传播、反馈也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
社会阶层、群体的分化是公众判意出现的社会根源。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阶层和群体逐步分化,随之而来的是利益主体的多极化和公众价值观趋于多元化。这使得单个司法案件、个别行政事务均不同程度地涵盖了当事人以外其他人的利益,即使不是利益上的直接关联,也多少会涉及到价值观念上的认同或冲突。在“邓玉娇案”中,社会大众表现出的对出身普通、打工谋生的邓玉娇近乎天然地支持就是明证。
如何回应公众判意
邓玉娇案的判决在较大程度上和此前的公众判意保持了吻合性。法院的判决简言之是“有罪,但免除处罚”,而此前通过媒体反映出的公众判意是“邓玉娇不该坐牢”。这看似巧合的结果,在笔者看来,或许是司法机构对公众判意的一种积极回应的表现。此前,最高院有关发言人就明确表示最后的判决将是“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公众判意是社会大众心声的反映,在较大程度上体现了公众的正当社会诉求。从“孙志刚案”、“许霆案”、“邓玉娇案”等来看,社会大众给予支持或者同情的,往往是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考虑但没有被充分考虑的因素。譬如,“孙志刚案”中的收容遣送制度是1982年规定的,与20年后的中国社会发展明显不符。如果借用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那么立法、司法、行政对社会发展以及公众判意的积极回应也同样是各自保持生命力的基本途径之一。
但不可否认的是,公众判意中也可能存在扰乱视听的“噪音”。互联网等媒体在让公众分享信息权力的同时,也成为一些人或机构谋取利益或达到不法目的的手段。
因此,当某一事件成为公众关注焦点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权力机关首先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相关情况,以便使公众的判断和讨论建立在对真相充分认知的基础上。在“邓玉娇案”中,我们看到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与公安机关先前通报的内容基本一致,这无疑为后来的公众讨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在公众判意形成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权力机关,需要通过必要且恰当的方式对如何看到其中的相关问题表明自己的立场,这也是对公众判意进行引导并进一步深化认识的必要环节。譬如,本月初最高院有关发言人就“邓玉娇案”称,对于这样社会各方面关注的案件,法院系统同样极为关注和重视,“越是媒体关注,办案法院越要保持理性”,绝对不能以个人的意志和感情来代替法律。
最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权力机关在正确辨识公众判意的基础上,无论是完全(部分)采纳,抑或拒绝,都有必要给予符合法律规定、遵守程序要求的解释说明。这有助于把社会善治进一步引向深入。
2009年5月10日那个初夏的夜晚,当邓玉娇拔刀刺向酒后的邓贵大、黄德智时,她不会想到自己成为了热带雨林中那只轻拍翅膀的蝴蝶。但无疑,今后还会有这样的蝴蝶出现,而公众判意对社会治理的影响亦将越来越深。
(作者 : 杨柏国 系本报产经新闻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