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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跨国托运途中死亡主人索赔16万元

  发布日期:2025-6-2  查看次数:1496  来源:法治日报综合
 
 

 

狗主人将宠物犬从法国巴黎托运回国,航班抵达后,爱犬却已死亡。狗主人将航空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16万余元并赔礼道歉。近日,浦东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本案涉及两只宠物犬,狗主人是沈先生和其母亲。运输前,两只宠物犬经确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运输条件,沈先生一行遂按要求在机场现场购买了托运箱,并支付了托运费用。没想到,当航班抵达后,沈先生却被告知两只宠物犬已死亡。因与航空公司协商赔偿未果,两人分别将航空公司起诉至法院。

当天开庭审理的是沈先生诉航空公司案。原告沈先生认为,宠物犬在托运前处于健康状态,到达时却双双死亡,足以说明航空公司在托运过程中未尽到注意、谨慎义务。宠物犬的死亡对自己造成了重大精神打击,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退还托运费人民币3000余元,支付宠物相关检疫费用、宠物舱费用、宠物购买费及饲养成本、机票价差、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被告航空公司辩称,该案系国际航空运输纠纷,应优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被告的工作人员曾建议原告就宠物犬的死亡做尸检,但原告放弃了选择。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原告未在托运前就宠物价值作出特别声明,也未支付附加费用,因此被告的赔偿责任应限于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一个特别提款权对应7.28元人民币。

同时,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在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均只能按照公约规定的条件与限额提起,不得判令惩罚性或其他非补偿性赔偿,原告主张的宠物饲养成本、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翻译费等均不属于公约规定的赔偿范围,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中,双方围绕两个核心法律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关于《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二条赔偿责任限额如何适用。被告坚持应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原告则主张,应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不应受限额约束。

关于《蒙特利尔公约》未列明损失项目的法律适用问题。被告认为,这些损失不应获得赔偿。原告则主张,公约未规定的部分应由国内法补充适用,航空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最后,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在合议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3500欧元,实现案结事了。

当天,沈先生母亲起诉航空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也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航空公司向沈先生母亲支付3500欧元。

“本案系一起特殊背景下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涉及《蒙特利尔公约》在具体案件中的解释适用。法院在审理中尊重公约条款的国际统一性,同时兼顾当事人情感损害与合理利益,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依法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审判长、浦东法院副院长毛海波说。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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