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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电话录音成了定案关键

犯罪嫌疑人在所有在案证据不利的情况下仍坚称自己不知情
  发布日期:2025-6-2  查看次数:1528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时深挖细查,还原案件真相,对犯罪嫌疑人樊某认定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

犯罪嫌疑人陈述细节与在案证据相悖

2022年7月,余姚市检察院收到了一起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承办检察官如往常般审查在案证据后,发现在案证据没有问题,便联系犯罪嫌疑人做讯问笔录。

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樊某却向承办检察官说出了证据中没有显示的细节:“当天我确实把我的银行卡给了别人,是因为对方告诉我,可以给我办贷款。然后在把银行卡交给对方后,我发现了不对劲,就立刻让朋友王某将我的银行卡挂失了……”

“樊某说的过程非常详细,不像是编造的。但如果他说的是事实,那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性要件就不具备,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就可能存在错误。”承办检察官据此又梳理了一遍所有在案证据,却发现在案证据表明樊某具有主观明知性。

电话挂失银行卡却没有挂失记录

“樊某的银行卡一天内产生流水54万余元。被害人被诈骗的部分赃款确定进入了樊某的银行卡。如何才能证明樊某所说的细节?”承办检察官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并找到樊某口中帮助其挂失的王某,确认其是否有帮助挂失行为。

“是我打电话给了银行,帮樊某做了银行卡挂失。”在承办检察官明确告知王某作伪证须负法律责任的情况下,王某仍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但仅凭王某的言词证据,还不能有力推翻目前已有的在案证据。承办检察官尝试从银行方面着手,向当地银行调取了樊某银行卡的相关记录,记录显示该卡被官方冻结,未有个人挂失记录。

“难道樊某、王某二人说的都是假的?”承办检察官为查清事实,决定继续向樊某名下银行卡的开卡行调取该银行卡的相关记录。然而开卡行仍称无个人挂失记录,案件再次走入了死胡同。

“你好,我想问一下你们这里能查询银行卡挂失记录吗?”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承办检察官拨打了该银行的全国客服热线,并表明了自己的身份。这次,客服说到了一个重要证据——如果是电话挂失,银行系统会自动保存一份相关的电话录音记录。

通过挂失录音证明不构成犯罪

“案件终于有了突破口!”承办检察官立即建议侦查人员向银行总部调取王某拨打银行电话的录音记录,同时建议补充王某笔录。最终,所有证据到位,案件事实真相浮出水面。

原来,2022年6月8日,樊某经人介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交到了自称可以办理贷款业务的中介手中。但在办理过程中,樊某发现好几个背着包的人在房间里进进出出,更奇怪的是,樊某手机里马上收到了有大额银行流水进账的短信。樊某察觉到不对劲,于是偷偷在游戏界面中告诉好友王某自己的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等信息,求助王某帮其挂失银行卡。

收到信息后,王某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并向客服要求挂失樊某银行卡。但由于王某不是持卡人且之前未进行过电话挂失操作,整个过程花费了较长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樊某的银行卡已产生了大量流水,银行系统直接提示该卡异常,自动进行了冻结。因银行卡已用于他人犯罪活动,民警在侦查时顺势摸到了樊某这条线。

经仔细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樊某在提供银行卡时,并不明知其是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且在察觉对方可能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实施不法行为后,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综合全案证据,该院依法认定樊某无主观明知性,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上述查明的事实,今年2月,该院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该案作撤案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撤案。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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