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刘某谦谎称可以取得国外银行票据为内地公司在国内银行进行质押贷款,骗取“开票费”共计406万元。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刘某谦有期徒刑14年。
检察院查明,2002年11月27日,刘某谦授意欧某勇(另案处理)与上海某公司法人代表覃某敏签订协议,约定由欧某勇取得国外票据,提供给覃某敏,以便该公司在国内银行进行质押贷款。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支付10%的“开票费”,当日,覃某敏委托其下属公司汇款56万元。
几天后,刘某谦假称美国银商基金会特使,拿着面额1401万美元的五张票据约见覃某敏。
双方在上海验过票据后,刘某谦要求覃某敏支付“开票费”207.5万元。为了尽快办理质押贷款,覃某敏再次委托其下属公司汇款207.5万元到刘某谦的个人账户。覃某敏拿着票据到银行办理质押贷款时,银行告诉她,这些票据没有经过美洲银行方面承诺兑现,不能办理质押贷款。银行方面提醒覃某敏,如果想使用这些票据,必须取消票据正面的“不可转让”、“按协议支付”等英文字样。
随后,覃某敏要求刘某谦对票据进行更改,刘某谦以美国银商基金会的名义与覃某敏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对票据进行更改,但同时提出要收取票据更改费86.5万元。覃某敏不得不第三次委托其下属公司汇款86.5万元到刘某谦的个人账户。之后,刘某谦等人拿到350万元的汇款后,一直逃匿。
2003年6月4日,刘某谦伙同欧华勇等人,又以同样的方法骗取天津一家投资公司56万元。刘某谦两次签订协议,假称提供可质押贷款的票据,先后骗取406万元。
东莞市检察院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称,刘某谦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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