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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论律师法》

  发布日期:2009-6-3  查看次数:2049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十论律师法》——本主题重新整理

2006年3月22日发表于天涯法律论坛上的《律师法与宪法、民法通则、三大诉讼法的冲突》,是我在网络上发表的第一帖。后又陆续发表在其他网络。截止2009年6月2日在天涯的点击数13242; 在中国法院网点击数:78373;在凯迪的律师之窗点击数158185。发表在《中国律师网》上的其中的一篇《对新律师法第十三条的分析》点击量竟有四万。作为学术性的理论文章,能有这么多的人关注,这不能说不是网络上的一枚重磅炸弹! 这也是笔者多年研究的宪法性课题。为此,作为记载把这篇文章以及对这个主题的辩论,重新整理再次发表,以方便与广大网友继续探讨。
该文初稿写于2001年,以后作了多次修改,这里重新发表的是最近的修改稿。题目改为

《十论律师法》

作者:刘治成

第一论:一、公民代理为什么不能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里没有限定为律师的辩护。〈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里也没有限定为律师代理。我国的三大诉讼法规定,只要具备了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修正)第十四条却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条规定在实践中成了公民代理不能收取代理费的“法律依据”。
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是否可以“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呢?这里似乎是肯定的。如果不是这样,就用不着专门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作出规定了。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牟取”为谋取(名利),牟取暴利。“牟利”为谋取私利,非法牟利。法律为什么授予律师这样的特权呢?笔者以为非法牟利,任何人不得为之。如果将“牟取经济利益”解释为取得报酬,则对公民的禁止性条款没有宪法和理论根据。
代理人、辩护人为当事人代理或辩护是在捍卫法律的同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论是否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按照宪法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以及《民法通则》规定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收取正当的费用均不属于“牟取经济利益”。但为一个贪官或者毒枭辩护收取一百万元律师费或者为摆平国家对一个杀人犯的追究而收取700万元活动费的(均为网上资料),显然是为牟取经济利益。正像担任国家公职被称为“公仆”的工资不属于牟取的经济利益,而贪污、受贿属于牟取一样。而现在通行的解释,律师收费无论高得多么离奇,是合法报酬;而公民代理或辩护取得报酬不论多少即“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就像说州官放火是为了取暖,而百姓点灯却是为了放火!如果《律师法》实施成这个样子,难道不属于不正义的法律吗?
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上《有汪海洋这样的“刁民”在为法制论坛争光》的帖中,有网友说,汪海洋帮人打官司不要钱也是不对的!那这样,你以后哪有钱再帮人打官司啊!这也许正是以上规范的要害。只要不准公民代理收费,就不会有更多的帮助别人打官司的公民了。
法律既然允许公民在诉讼中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那么公民的这种行为就是合法的劳动,宪法规定了按劳分配原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如果公民代理诉讼,被代理人同意这种代理行为,〈律师法〉有没有权力去管这种非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呢?〈律师法〉有没有权力去干涉这种合同自由呢?
在商业活动中,只要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人都可以以法人的名义签署合同,不需经过什么行政批准。为什么唯独诉讼中的代理要行政批准呢?
法律正义包括“法不得将一般的自由权利授予一部分人而不授予另一部分人,否则这种法就是不正义的。”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不能靠限制和压制民众的民主活动。而要靠扩大民主,靠人民对正义的支持。律师对于维护正义的功能增强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就自然的高了。希望通过把诉讼代理和辩护规定为律师的专利来提高律师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其结果必然适得其反。 把本应属于公民一般的自由权利规定为律师专有的结果,会使律师失去人民群众强有力的支持,使其不能更好的代表人民、代表正义,甚至蜕变为只为牟取金钱利益的特权阶层。背离了律师制度的本来意义。律师没有了人民和民主的支持,就成了聋子的耳朵。
众所周知,美国诉讼中法院由所在地的普通老百姓中随机抽签临时产生的12个没有犯罪记录的人组成的陪审团(新译“临时裁判委员会”)进行裁判。这些人有权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美国,不懂法律的普通老百姓,就有权决定被告人有罪与否,在中国,没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就连被告人有罪与否的材料和意见也没有提出的资格?即使被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没有法律专业知识,除了他在法庭上所提的意见不被采纳以外,对于法治能有多大的危害性呢?而他们的参与却使他们感觉到主人公的自豪,感觉司法也是人民大众的事,而不是政府的专制权力。公民参与诉讼代理和辩护对于审判活动是一种最有力的监督形式。人民的政府不应该害怕公民参与诉讼代理和辩护,也不能用禁止公民代理收费的办法限制公民参与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
来源主题:《律师法》与宪法、民法通则、三大诉讼法的冲突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   责任编辑:群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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