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新法速递 -> 内容  

食品安全法6月1日正式实施 主动“召回”仍是难题

  发布日期:2009-6-2  查看次数:1609  来源:人民网
 
 

 

     这一召回制度强化“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早在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审议通过《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并开始施行。

  此次把召回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效力大于以往的部门规章,但管理漏洞仍然存在

  6月1日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但长期关注食品安全的律师桑立伟5月3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立法是一个标志,执法是漫长的历程”,整顿食品安全不能单靠一部法律,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仍然待解。

  “召回”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对此,桑立伟表示,这一召回制度是“强化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实早在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审议通过《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并开始施行。

  “此次把召回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效力大于以往的部门规章,但管理漏洞仍然存在。”桑立伟举例说,如果企业不肯主动召回,相关部门很难监管。

  叫停“免检”

  桑立伟表示,叫停“免检”是《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这一规定让已经实行了9年的食品质量免检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以往免检制度有效期为3年,而这一质量监督的真空期就给食品安全留下了隐患。

  “免检制度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其实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桑立伟认为,目前,我国食品加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原料来源杂,同时企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企业责任感也有待加强,“免检不适合中国现状”。

  桑立伟建议,应参照餐饮业量化分级,对食品采取分级检验制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

  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对于这一引起广泛热议的赔偿规定,桑立伟认为执行效果并不乐观。他表示,尽管赔偿金额从过去的5倍增长到了10倍,对消费者来说仍然“不公平”。“比如消费者购买了一瓶牛奶,企业就算是赔偿10瓶也不会对自身经营产生影响。应当是赔偿该批号产品金额总量的10倍,才能对企业产生威慑作用。”

  严控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共用六条条文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受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但桑立伟表示:“食品添加剂本身不是坏东西,人们滥用才出了问题”。在他看来,背了“黑锅”的食品添加剂应该管,但不能“管死了”,希望在随后出台的具体条例里能有一些弹性或者更具体的说明。

  此外,他还建议,对婴幼儿等特殊人群以及保健品等特殊食品,应该采取强制认证制度。

  
【相关链接】

  《中国食品安全法》立法过程:


  1995年10月30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1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历经2007年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31次会议初审;2008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二审;2008年10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三审;2009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七次会议四审;于2009年2月28日最终审议通过。

    记者:李媛     责任编辑:群 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副主任陈永革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4. 人生“情趣”
5.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律师建言献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最新·发布 更多
1. 网约空调维修工坠落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2.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上路发
3. 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4. 多年前存款异地被取 银行是否担责
5. 骑车被行人挎包带勾住致重伤均无责任怎
6. 离异老人无儿无女 遗产可以代位继承
7. 事前约定提供装修 并非赠与不能撤销
8. 怀疑婚前隐瞒病史 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9. 购房附带违建“阳光房” 拆除风险谁来
10. 行李砸伤邻座乘客 未尽义务担责赔偿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