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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案件中的虚假诉讼

  发布日期:2009-5-29  查看次数:1696  来源:法院网
 
 

 论文提要:虚假诉讼,亦称诉讼欺诈,其与平时所谈论的一般的诈骗他人财产的行为有所不同,在许多情况下,诉讼欺诈只是表现为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说,钻法律程序的空子。而且这种空子又不明显违背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而非法律问题。近年来,离婚案件中的虚假诉讼即假离婚现象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居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如果离婚案件的虚假诉讼一旦成功,很容易造成一些不可挽回的影响和损失。

    关健词:虚假诉讼      假离婚      欺诈行为

    婚姻问题,一直以来是人一生当中最为慎重和敏感的话题,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人与人之间在人身权益和财产等法律方面的约束。婚姻是神圣而又纯洁的,但是近年来,一些人为了达到某些目的,以假离婚规避法律、逃避执行的现象开始出现,而且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当前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很多夫妻离婚不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是怀着不可告人的意图,一方单独或双方联合通过诉讼欺诈行为,钻法律程序的空子,在法律的庇护下,最终达到实现自己的意图,这些离婚虚假诉讼行为即假离婚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离婚案件中几种常见的虚假诉讼表现

    1、夫妻双方假离婚,以达到拆迁补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

    当前市场经济下,城市建设加快,土地征用频繁,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达到离婚后户口分立的目的,从而获取更多的补偿、安置待遇。某市某地曾出台一政策,规定只要拥有本市农村户口并已达适婚年龄的单身者均可在农村城镇化时分得一套一室一厅的住房外加每月百十元的补贴,当地的人们纷纷离婚并得到了优惠的待遇,这些离婚者明明都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但又有政策的保护,所以很难说他们的做法是违法的,对他们的虚假诉讼行为只能听之任之。

    以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在执行债务案时,债务人如果无偿还能力,一般情况下应中止执行。为此,有些欠债人在案件执行前便千方百计处分财产,以制造无力偿还的假象来逃避法律的制裁。曾有一案例,王某欠外债20余万元,债权人曾三番五次向其索取,他一直不偿还。无奈中,债权人诉至法院。王某得知后,便与妻子合谋离婚,并提出由一方抚养孩子,家庭财产作为抚养费全部归其所有;另一方因不抚养孩子,没有任何财产,并负责清偿全部债务。而实际上他们仍在一起共同生活,一旦法院去执行,他们便拿出离婚证书作为“上方宝剑”,让法院执行陷入困境。

    2、夫妻双方假离婚,以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可有些人受多子多福、重男轻女旧思想的影响,总是想方设法超生、多生。为达到超生目的,在女方怀孕时假办理了离婚手续,待孩子生下后再行复婚;还有一种情况,离婚后女方先与别人结婚,但仍与前夫同居,生下孩子后与现在的丈夫离婚,再与前夫复婚。对这些欺诈行为法律束手无策。婚姻法规定公民有结婚的权利,也有离婚的权利。当事人以离婚作为达到某种欺诈目的手段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时,法院查明事实的义务与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发生冲突,即使法院审查后,认为夫妻间感情没有破裂,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也不能剥夺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这就为一些假离婚生二胎的人制造了条件。

    3、离婚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少承担债务的目的。

    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必须查明。实物性财产及依法登记的财产容易查明,而涉及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则容易虚构,无法真正查明。在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一方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经手的债务,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情况。有一对夫妻在离婚时,丈夫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向他人借款5万元用于生活需要,至今未还,要求妻子共同归还。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出庭作证并当庭提供了借条一份。妻子表示对该借款不知情,并且对借条的真实性表示异议。本案中,对借款事实的认定是个关键问题,作为借款事实的证据的借条,极其容易伪造。如果对该借款的真实性不予认定,那么就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借条伪造可能性极大的情况下,如果对该借条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则缺乏了法律的公正性。

    二、离婚案件中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

    虚假诉讼是社会发展的畸形儿。离婚案件中虚假诉讼现象的存在,既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严重地干扰了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的正常工作,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它不仅是对婚姻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和挑战。

    1、动摇司法权威,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众所周知,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是代表国家公权力行使审判权,化解社会矛盾以及定争止纷,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对当事人具有不可置疑的拘束力。当事人之所以服判息诉,乃是缘于对法律和国家公信力的尊重。而虚假诉讼的出现,不仅破坏了本已形成的公平法制环境,也让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置疑,长此以往,当事人将不会通过诉讼解决纷争,法治理念和环境难以推行和形成,这与当前倡导的建设和谐社会更是背道而弛。

    2、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但虚假诉讼假离婚不仅让某些当事人披着合法的外衣非法牟取利益,也使其他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害,从而引发和激化新的社会矛盾。

    3、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我国现阶段司法资源非常有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类纠纷伴随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加而大幅度上升,而假离婚通常是以合法的程序进行的,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纠正由此引发的错案,往往需要经过二审或者再审,才能还案件于本来面目。可见,由此导致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是十分惊人的。

    三、假离婚现象剧增的原因

   1、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加强对夫妻双方财产处分权保护的情况下,未注意到当事人以离婚之名恶意逃债现象的存在,未有针对性地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对假离婚者的法律制裁和法院如何执行此类案件也缺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虽然有以离婚形式逃避执行的嫌疑,但由于离婚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人很难掌握其假离婚的证据,给债权人行使权利和执行人员行使执行权造成很大困难。

    2、受非法目的的驱动是假离婚者日益增多的根本原则。而一些法院审判人员和民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审核把关不严,对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在客观上使当事人办理假离婚的目的得以实现。许多人选择到民政部门离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并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民政部门便办理离婚手续。客观上,民政部门不负有对离婚者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的义务,为假离婚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有的债权人自我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在债务人有规避法律苗头之前,没有及时申请采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留下机会,造成“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后果。

    四、如何遏制假离婚带来的危害

    1、首先要认清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夫妻一方单独巨额负债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巨额负债,须夫妻双方事先协商一致,并有书面协议,未经协商一致,一方单独负巨额债务的,除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的负债行为没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或确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应按夫妻个人债务处理。

    2、建立离婚时债务公示制度。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当事人都应承担如实说明所负债务的义务,为保证债权人及时知悉债务人婚姻、财产变更状况,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可将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事由予以公示,便于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

    3、建立债权人撤销请求权制度,即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未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债权债务或债权人确因法定理由未能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行使撤销请求权,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和债务部门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恶意逃避债务的约定宣告撤销。

    4、建立债权人选择起诉制度,赋予受诈害人一定的救济权。即对于夫妻双方经过诉讼已解除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债务进行分割时,债权人只要能举证证明债权发生在对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原夫妻一方或双方提起给付之诉。从而在尊重夫妻婚姻自由的同时,遏制利用离婚逃避债务的不道德行为,以维护社会诚信和交易安全。

     5.适当强化法院的职权。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结合案情综合认定事实。与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公安、信贷等部门建立联系,加强信息通报,避免和减少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恶意型离婚。法院一旦怀疑诉讼当事人之间有虚假诉讼的可能时,更应加强调查职责。在当事人明显“无争”的案件中,对是否存在诉讼欺诈要予以一定的注意,具体可通过加重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来查清事实。强化对当事人调解方案合法性的审查,特邀基层组织人员参与调解等,竭尽所能识别虚假诉讼。同时对利害相关人可进行适当的通报,避免误判。人民法院应和民政、计生部门、基层群众组织共同筑起一道防范和制裁假离婚行为的防线。法院要及时做好司法建议工作。结案后,对查证确实的假离婚者,要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以假离婚掩盖重婚行为的,还应究其刑事责任。

    6.建立惩治虚假诉讼者的完整体系。 在我国法制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法律控制是存在缺陷的。只有建立完整的惩治体系,加强预防、控制欺诈,才能保护受欺诈人的合法权益。当诉讼欺诈的情节及其侵害的利益达到一定的程度,构成犯罪时,则移送公安机关,以诉讼欺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诉讼欺诈侵犯了国家审判权,因此,诉讼欺诈者除了应负担全部由诉讼欺诈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外,还应被处以一定的罚金。

作者单位:山东五莲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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