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受害人需个体爱心更需制度建设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怀,不仅要体现在公正司法上,更要体现在制度创新上,使司法工作真正发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就此而言,在社会道德与个体爱心的层面上,人们乐于看到更多一心扶助涉诉困难群体的“检察官妈妈”,而在制度建设的层面上,“宣威救助涉诉特困群体模式”更值得学习借鉴。
从“宣威模式”中,我们能够看到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同样的价值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怀,不仅要体现在公正司法上,更要体现在制度创新上,使司法工作真正发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就此而言,在社会道德与个体爱心的层面上,人们乐于看扶助涉诉困难群体的“检察官妈妈”,而在制度建设的层面上,“宣威救助涉诉特困群体模式”更值得学习借鉴。不同的是“宣威模式”以“执行”作为切入点,在参与主体、救助范围、救助形式等方面都具有较广的外延。通过对涉诉特困人员实施及时有效的救助,使陷入困境、精神上亟待抚慰、生活上急需救助的特困人员,能够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能够树立起对法治的真诚信仰,从而可以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为维护社会稳定打下基础,同时也能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救助工作的积极性。
“宣威模式”的借鉴意义不仅是其制度本身,还在于这种以司法为民为目标、勇于制度创新的观念和作为。司法为民作为一切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广大政法机关惟有秉持为民理念,并结合实际勇于创新,才能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真切感受到法律之温情,才能真正发挥政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群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