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记者 丁国锋 本网通讯员 刘俊
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达76批次,共涉及4136名当事人,比上一年增加45%。其中,有51批次群体性纠纷是因企业经营困难、歇业停产而引发的职工追索报酬的劳动争议纠纷,占67.1%;11批次债权人集体诉讼,涉及200多家往来企业与金融机构;5批次直接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集体诉讼,涉及288名购房户。
这是江苏省扬州市两级法院最新统计的涉诉群体性纠纷的数据,时间跨度长达一年多。
三大诱因成群体诉讼“导火索”
据了解,引发群体性诉讼纠纷的“导火索”主要是部分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负责人“弃企外逃”、房地产市场趋冷等多重因素。
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王刚透露,仅以扬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仪征市某化纤有限公司、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某纺织(中国)有限公司4家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就达116件,涉讼标的总额为5.8亿多元。
“案件一经发生就涉及很多家金融机构和交易企业。债权人集中诉讼,对原本就已身处困境的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致使企业歇业停产,甚至破产。”王刚说,以仪征市某化纤有限公司为例,去年以来,这家公司的化纤产品出现滞销,经营困难,董事长罗某铤而走险,以合同诈骗方式骗取北京一大型企业1.5亿元的预付款。案发后,罗某被刑事拘留。得知消息后,多家金融机构以及22家债权企业纷纷诉至法院,目前共立案32件,诉讼总标的为2.82亿元。该企业如今已处于关停状态。
企业负责人“弃企外逃”,则是群体性劳动纠纷诉讼增多的原因之一。
扬州市中院民一庭庭长沈红说,2007年扬州全市法院共受理571件劳动争议案件,2008年该类案件达1033件,同比上升80.9%。仅2008年下半年,扬州全市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就达514件,接近2007年全年受案数。
这些案件中,因企业主“负债外逃”引发的群体性劳资纠纷就达15批次,涉及上千名企业职工。“企业主‘弃企外逃’通常都是有预谋的‘金蝉脱壳’,所以外逃前并无前兆,甚至连企业内部人员也很难察觉。”沈红说。
企业主外逃使职工利益受损。涉案企业大都资不抵债,工人们就算胜了官司,也难以执行到位。
在宝应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冯某等77人申请执行某工艺品厂劳动争议纠纷案中,该厂因经营不善濒临倒闭,企业主携款潜逃,尚欠77名工人工资32万余元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该厂仅剩下一些机械设备及原材料可以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此外,因房市由过热逐渐趋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紧张,开发速度放缓,导致房地产开发纠纷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扬州市两级法院今年1月份受理的涉房企纠纷案件就达86件。
据介绍,涉房企群体性纠纷主要有两类:
一是部分房企为化解资金短缺,大量向民间募集资金,因房市趋冷,未能及时还款,因而发生讨债诉讼,继而引发材料供应商蜂拥而至,致使房企无法正常经营,导致开发商深陷材料供应商、债主以及已付房款的购房人的多方纠纷当中。仅仪征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40余件此类系列案件,这些案件均以仪征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据办案人员透露,这家公司自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间,以支付5%至20%不等的高额利息,先后向10余人及1家粮油贸易公司等不特定对象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517.27万元。
第二种类型是,因房地产市场趋冷,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产生大量债务无法归还,以致权利人纷纷向法院起诉。
单凭法律途径难以案结事了
扬州市中院副院长徐军告诉记者,处理此类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四大难题。
一是涉案人员众多,案件审理压力大。群体性纠纷案件涉案人数少则几十多则成百,有些当事人抱有“法不责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态,采取一些不理智的方式,引起舆论关注,给法院审判施加压力。
二是当事人多为弱势人群,抗风险能力弱。这些纠纷的当事人多为企业职工和外来农民工,经济基础薄弱,一旦企业关停,无法获得劳动报酬,就会对其家庭生活造成直接影响,因而,诉讼当中这些人的情绪波动大,对诉讼的期望值高。
三是易出现反复。很多案件,进入诉讼的可能只是少数,但是相关利益当事人众多,他们等待观望已经进入诉讼的案件的判决结果,在案件审结之后,有可能根据案件的结果再行提起诉讼,形成更大范围的群体性诉讼。
四是纠纷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单凭法律途径难以奏效。企业主外逃,企业关、停、并、转后的职工安置和劳动报酬给付等遗留问题,需要通过市场经济风险预警与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制进一步健全来加以解决,单凭法律手段,难以彻底化解矛盾,往往是案结事不了。
本网扬州5月5日电
化解涉诉群体性纠纷五项对策
针对宏观经济环境下涉诉群体性纠纷突发、多发态势,扬州市中院院长时永才提出五项对策:
一是尽快建立企业经营风险预警机制,靠前防范“弃企外逃”现象发生。
二是由政府牵头,由劳动、司法、公安、法院、财政等部门组成应急处理小组,针对突发性群体纠纷实施应急预案。
三是探索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欠薪保障基金”,从制度上消解恶意欠薪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
四是发挥惩罚与威慑机制功能,加大对“弃企外逃”企业主的打击力度。
五是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救助机制,为弱势人群畅通司法渠道。
责任编辑:群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