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器材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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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5-28 查看次数:1806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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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3日下午16时许,无业的张亚未经北京某大学同意,擅自进入该校篮球场打篮球。张亚在打篮球时身体跃起双手抓篮球筐,致使篮球架底座锈蚀部分断裂。张亚被突然倒塌的篮球架砸伤。当日,张亚到医院进行了诊治。后经鉴定,张亚为七级伤残。2004年1月,张亚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学校未履行维护义务,造成篮球架严重腐蚀致篮球架倒塌,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误工、护理人员误工、后期治疗、鉴定、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42万余元。学校辩称,当天篮球场不对外开放,张亚不是本校学生,擅自进入学校。学校规定任何人不准揪抓篮球筐,而张亚跳起抓篮,导致篮球架倒塌,损害完全是张亚的原因造成不,故不同意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大学不服,以事故系张亚擅自进入学校、非法使用体育设施酿成,学校无过错为由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亚擅自进入学校篮球场,使用篮球场设施不当致篮球架倒塌将自己砸伤,对此张亚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做为体育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人员出入未尽到管理之责,亦未及时对锈蚀的篮球架进行维护更换,亦是事故发生的起因,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张亚合理的经济损失。据此,判决赔偿受害人12万元的损失。
我对这个案件的看法是:
一、学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案件中,学校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为什么?就是因为学校在其校园内提供的体育器材存在潜在的危险,这种危险对他人而言会造成损害。学校对于使用该体育器材的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的损害,就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对于这一点,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其内容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这一条文规定的侵权行为,在理论上叫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我们把这种侵权行为分为四种,一是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二是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三是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四是对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凡是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的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提供的体育器材存在安全隐患,因此造成他人损害,就是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以损害的侵权行为。尽管本案的受害人不是该学校的学生,好像没有使用这个设备的权利,但是,凡是学校提供的没有封闭的体育运动场所,是准许他人进入的,应当视为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质。对此,学校必须保证体育设备、器材的安全性,不能让其存在隐患或者公开的危险。而学校没有尽到这种注意义务,致使篮球架底部锈蚀,容易断裂,为有过错,对于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至于本案的受害人,我认为没有过错,在篮球场跳跃抓篮球筐,应当是一个正常的篮球动作,不能认为就是有过错,也不能认为他擅自进入学校就是有过错。
对于这种案件,确定学校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是有道理的。理由是,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到经营领域或者活动领域的人,区别身份的不同,而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如果是受邀请者,应当承担较重的责任;如果是未受邀请的访问者,则应当适当减轻责任。本案的受害人显然不是受邀请者,因此可以基于这个理由适当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二、作为学校今后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来避免伤害的发生
现在的这个题目所要说到的,就是前述这个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法宗旨。凡是经营者和社会活动的组织者,以及为他人提供场地进行活动的人,对于进入的人都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要保障进入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应当注意的方面有四:一是提供的设施设备不要有安全隐患,有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排除;二是提供的管理和服务要谨慎,必须符合标准,不能由于自己的疏忽而造成进入者的伤害;三是对于场所的安全要负责任,防范制止侵权行为人对进入者实施侵权行为;四是特别重要的,如果在自己的场地或者服务中,如果有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的时候,必须及时排除或者阻隔儿童接触,防止儿童受到伤害。采取了这样的措施,就可以防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反之,没有尽到这样的义务,造成损害结果,就逃不掉侵权责任。
三、参加体育活动而造成伤害的责任应该如何来划分
在体育活动中造成伤害的案件越来越多,说明国人越来越注意锻炼自己了。这种人身损害案件较为复杂,也是我们正在研究的重点问题。可以考虑的基本规则是:
第一,体育运动是有风险的活动,凡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应当自己有承受风险的准备。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规定参加体育竞赛、活动或者参观体育活动的人,对于造成的损害的,只要行为人没有过错,就都不予赔偿,理由就是体育运动本身就具有风险,既然参加体育运动,就意味着放弃索赔的请求。这就叫做甘冒风险,损失由自己承担。
第二,应当对参加体育活动的人进行保险,将赔偿的风险转嫁到社会负担。例如,组织体育比赛,就应当投保,对运动员,对参观者,都要进行人身保险,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在体育活动中,造成损害是基于行为人的过错引起的,在主观上具有归责的主观要件,则构成侵权责任。
第四,提供体育器材、设备的人,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必须对体育器材和设备的安全负责。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四、居民小区的健身器械在使用出现伤害事故的责任如来划分
在居民小区中,这样的问题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小区物业提供健身器材,业主在使用中造成伤害,关键的,就是看物业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为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为有过错,应当对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侵权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自己的业主,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对于外来的人,可以适当赔偿。当然还要看使用器材的人是否有过错,如果是受害人的过错,对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作为小区的健身器材,所有权是由全体业主所有。物业作为管理者,负有管理责任。受害人受到损害,应当找物业公司请求赔偿。物业公司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责任。发生争议,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断。
在小区中,物业公司应当对健身器材善尽职责,保障健身器材完好状态,不得存在安全隐患。业主作为健身器材的所有人之一,应当正确使用,在使用前应当仔细检查,避免出现危险,使用也应当遵守规则,不能恶意使用。如果自己使用不当,有疏忽,造成了自己的损害,则应当自己承担责任。至于安全保障义务,当然在物业管理单位一方,它是管理者,是要负责任的。
五、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运动中的损害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体育活动的组织者,最重要的就是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在组织进行活动之前,对参加者应当投保,一方面要防止损害发生,另一方面在一旦发生危险造成损害的时候,使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保险赔偿,填补损害,恢复权利。 作者: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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