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的于浩今年33岁,从小就喜欢文物,对“收藏”更是入迷,因为这个缘故,他开了一家古玩店,生意也还红火。
2007年12月的一天,有几个小伙子来到他开的店里,一番东张西望后,几个人什么也没有说,就离开了。
“感觉他们手上有东西要卖,我追去看看”,正好在店里玩的一个朋友董某追了出去。
过了一会儿,董某回来对于浩讲:“刚才那几个家伙手上有石马,他们的头叫汪荣,我把联系方法给了他们,他们晚上送过来。”
作为搞古玩的于浩当然知道,民间有句俗话:“门当”、“户对”。“门当”原是我国古民居建筑的组成部分,就是大户人家在大门前两边立的“石马”。
“那就等晚上他们送来后看过货再说”。于浩随口回答到。
当天晚上12点多钟,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过来,停在于浩家门口附近,车上连汪荣一共有五个人,面包车上还装着一对“石马”。于浩上车,用手电筒一照,看到这对“石马”比较大,雕工也不错。于是问多少钱,对方说4000元。于浩从对话中发现,他们都是外行。因为于浩第一眼看到这对“石马”就断定它们的价格大约在2万元左右,从汪荣的报价、谈话,以及送货的时间来看,于浩感觉这“石马”肯定来路不正,但他认为,反正自己又没有叫他们去偷,于是便乐得以4000元成交。
此后,汪荣等人又于2008年3月先后两次给于浩送去了两只“石马”。就在他们继续合作的时候,2008年5月,汪荣等人因涉嫌盗窃被抓获,顺藤摸瓜于浩也因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于浩显得非常懊悔,他说自己从事这一行把握的原则是:不碰国家不允许买卖的文物。这次虽然自己知道汪荣他们送来的“石马”来路不正,但认为这些物品不是国家禁止买卖的,所以就花钱收了下来,哪知道也触犯了国家的法律。
郑重提醒:在经济日渐繁荣的今天,收藏已不再成为文人雅士的专利,但广大群众在收藏的过程中一定不能触犯法律这个底线,除了国家禁止个人买卖的文物外,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文物也不能收购,因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也不仅仅从其本人的供述加以判断,而是从交易行为的时间、地点、价格和特征等诸多方面来考虑。本案中的于浩作为一个古玩店的“老板”,在第一次收购时就发现接受的物品、交易的时间都非常可疑,却为了贪图利益而故意不查明来源,且多次收购,其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故意是显而易见的。2009年1月22日,被告人于浩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作者:朱静波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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