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持续上升,二手车市场日益繁荣,随之而来的车辆保险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其中,因车辆过户未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拒赔而产生的纠纷尤为人们关注。
不久前,江苏省苏州市一车主史某将车辆转让给了黄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办理保险合同要求的批改手续。后黄某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黄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实际生活中,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很少有人知道车辆过户应当办理批改手续,即将被保险人由原车主改为新车主。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在保险合同中设置了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与、变更用途、合法改装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等类似内容的条款。
但实际上,这样的条款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公平诚信原则。虽然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从该条并不能引申出只要保险标的转让未经批改,保险公司即无须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后果。保险法之所以规定机动车转让需办理批改手续,其宗旨是为了便于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防止冒领保险金或骗保,而并不在于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只有在转让保险标的时,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因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通知规则的规定。其立法意旨是,保险合同的承保是基于对保险标的可预测、可估计的风险状况和程度的评估而作出的,如果保险标的发生订约时未曾预料或未予估计的危险时,将导致原保险合同承保的基础和条件发生改变,此时法律赋予保险人变更或撤销保险合同的权利。对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保险公司关于未批改即一律不承担责任的说法与保险法的规定明显不符。保险法仅规定只有在增加危险程度后,被保险人未尽通知义务并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才可以免责,而该案中,保险合同的约定显然对未办理批改手续的被保险人施加了额外的强制性义务,其将与保险人经营风险无关的因素也纳人了免责范畴。可见,作为保险人排除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单方免除其保险合同的理赔责任,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险人单方提供的这一格式条款无效。
上述案件先后经苏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向黄某支付保险赔款。
作者:杭雪芳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