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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广告买轿车受骗 未尽注意义务担半责

  发布日期:2009-5-26  查看次数:2218  来源:中国普法网
 
 

 

  沈义 邱朝毅 谭彪

  

  因轻信刊登在报纸上的卖轿车广告,李某的1万多元购车款打了水漂,而法院的判决却是李某也要承担50%的责任。今年5月7日,重庆市黔江区检察院对李某不服法院关于黔江某报刊登虚假广告致其受到损失一案所作判决的申诉作出不抗诉决定。

  轻信广告买汽车上当受骗

  2007年11月,“安平汽贸”通过电话方式和黔江某报取得联系,要求在该报上刊载二手车销售广告。该报没有认真审查其提供的材料(全系复印件)的真实性,便在该报上连续刊载了“安平汽贸超低价转让各类小车,奥迪3万元、广本2万元、帕萨特1.5万元,见车付款,李经理”的二手车销售广告。黔江市民李某在看到该报上的卖车广告后,觉得价格便宜,便按照广告中留下的电话与“李经理”取得联系。双方约定购买帕萨特车一辆,价格为1.5万元。“李经理”在电话中要求一人看车,一人去银行等候打款,李某应诺。接着,李某安排朋友冉某去银行门口等候,自己前去看车,并要求冉某必须接到自己电话指令后才能付款。李某按照“李经理”指定的地点前去看车途中,与“李经理”一直保持着通话状态。交谈中不慎泄露了冉某的电话号码。“李经理”在电话中以人多不方便等为借口,两次变更看车地点。

  在李某往返于看车地点并与“李经理”保持通话过程中,在农行等候的冉某接到“李某”的电话,电话中说“车已看好,可以打款”。冉某见是李某的电话号码,遂毫不怀疑地将款打入“李经理”指定的账号。而李某到最后指定的看车地点后,既没有见到人,也没有见到车,便觉得有问题,即打电话告诉冉某,说没看见车,千万别打款,可冉某说是你亲自打电话来要求打款的,款已付出去了。李某根本没给冉某打过电话,此时方知受骗上当。这时,“李经理”的电话再也打不通了。

  李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方知,“李经理”采用的是从网站购买的一款叫“来电显号”的软件。当李某在与“李经理”电话联系过程中,其同伙就利用该软件套取了李某的电话号码,并用李某不慎泄露的冉某的电话号码,装成李某的声音和口气打电话给冉某,要求冉付款。冉某见显示的是“李某”的电话号码,因完全不知道“李经理”是采用的技术手段而无法辨其真伪,便按“要求”付了款。

  李某被骗了1.5万元后连车影子都没见着,越想越觉得冤枉,遂找黔江某报交涉,但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向黔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责任各半

  黔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黔江某报作为广告的发布者,未尽审查义务,且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与地址,遂判决黔江某报赔偿原告李某的损失1.5万元。黔江某报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四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黔江某报未尽审查义务且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相应的审慎责任,对自己经济损失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今年4月25日,不服终审判决的李某到黔江区检察院申诉,反映法院对自己的判决不公。

  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黔江某报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本案中,黔江某报没有对“安平汽贸”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既没有见到“李经理”,也不能提供“李经理”的真实姓名、地址。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黔江某报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李某从黔江某报上看到“安平汽贸”低价售车广告宣传后,自行与“李经理”取得联系,协商相关购车及付款事宜,谈妥后,双方约定看到车才付款。虽然李某称被犯罪分子套用其手机号,假装他的声音给朋友冉某打电话让其付款,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看到车,只能推定其违背提示义务“见车后付款”。因此其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慎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在李某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侵害人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因而对其申诉理由不予支持。

  对待广告应谨慎

  经检察官耐心说理析法后,李某认识到自己因贪小便宜,轻信广告,放松了警惕,才导致自己受骗上当,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以后一定要吸取教训,并表示对该案服判,也不再申诉了。检察官提醒:对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刊载的广告要持审慎的态度,不要因轻信虚假广告而上当受骗。千万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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