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单位回家的路途中驾车出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死者单位小红门印刷厂认为死者系上班期间早退私自外出,且系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不属工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朝阳区社保局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决驳回印刷厂的诉讼请求。
2008年9月4日19时许,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印刷厂负责烧锅炉的刘先生于单位回家时,骑摩托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年10月21日刘先生的妻子赵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刘先生的死亡属于工伤。小红门印刷厂不服,提起诉讼,认为刘先生是私自外出期间办理私人事务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而且是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才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范围,请求法院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社保局则称,经过他们对该单位其他职工的调查,刘先生是在下班回家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单位认为刘先生是早退私自外出没有证据。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排除工伤的情形。
今天上午,死者刘先生的妻子作为该案的第三人出庭,并陈述了参加诉讼的意见,认为刘先生就是在下班途中出车祸的,理应认定为工伤。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门印刷厂的注册及经营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劳动保障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对涉案工伤认定工作具有审查并作出确认的管辖权和法定职责。小红门印刷厂认为刘文宇是私自外出期间办理私人事务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并非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主张,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职工只有存在法定情形时才能被排除工伤的认定,刘文宇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问题,并不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小红门印刷厂以此主张认定工伤适用法律错误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宣判后,小红门印刷厂未明确表示上诉。 (作者:伊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