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法治经纬 -> 内容  

指导性案例是诠释法律精神的载体

张军
  发布日期:2024-7-26  查看次数:3485  来源:律师业务研究
 
 

     案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形成的司法产品,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具有宣传法治、教育群众和指导审判的重要作用。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充分认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积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保障机制,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稳步、健康发展。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人民司法制度建立以来,人民法院就一直重视案例指导,通过编发典型案例的方式指导审判工作。无疑,案例指导工作及其制度是随着国家法制建设发展历程逐步受到重视和发展起来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案例工作探索起步阶段,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其主要特点是以法院文件内部印发案例。1956年在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分类分批汇编案例以适应“比照援用”的要求。20世纪80年代,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案例工作有了新进展。为适应1983年开始的“严打”斗争需要,1984年5月、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文件形式印发了《刑事犯罪案例选编(一)》和《刑事犯罪案例选编(二)》,共印发34个案例,对当时的刑事审判、“严打”斗争加强指导,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阶段是案例工作繁荣发展阶段,从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至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印发。其主要特点是开始公开向社会发布案例。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向社会公布经特定程序编选、审查确定的各类典型案例,既以此形式宣传国家法制,又作为总结审判经验的特定形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学习、参照。与此同时,各地法院也积极进行案例编选,提供审判工作参考,编辑出版了大量案例参阅刊物,进一步丰富了人民法院案例编选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阶段是案例工作规范发展阶段,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出台,形成以指导性案例为统领、参考性案例为基础的案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新局面。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公开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例工作进入新的重要发展阶段。

  制度贵在落实。为了保障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有序运行,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我们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进一步努力:坚持案例指导工作原则,确保工作健康开展;要准确把握编选标准,增强案例指导价值;要注重参照借鉴,切实发挥案例的作用;要完善保障性机制,促进案例指导顺利开展;要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案例指导工作规范化;要加强调研和学习,不断提升案例指导水平。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副主任陈永革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4. 人生“情趣”
5.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律师建言献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最新·发布 更多
1. 网约空调维修工坠落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2.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上路发
3. 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4. 多年前存款异地被取 银行是否担责
5. 骑车被行人挎包带勾住致重伤均无责任怎
6. 离异老人无儿无女 遗产可以代位继承
7. 事前约定提供装修 并非赠与不能撤销
8. 怀疑婚前隐瞒病史 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9. 购房附带违建“阳光房” 拆除风险谁来
10. 行李砸伤邻座乘客 未尽义务担责赔偿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