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篇小短文中,我想与读者诸君分享两点观察以及一点建议、一个判断。
首先是第一点观察。
最近的李姓“星二代”涉嫌犯罪一事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讨论。作为一个法学研习者,我很遗憾地发现第一,很多媒体几乎第一时间就刊载出李姓青年的照片,连带把他的姓名、年龄甚至成长经历也“报道”出来;尤其让我觉得遗憾的是,第二,迄今几乎所有公共讨论都或明或暗地以该李姓青年犯罪为前提进行遣词、行文,俨然比相应的办案机关更为先知先觉。
我之所以对如上第一点感到遗憾,是因为大众媒体本来应该扮演的是现代公民文化、理性精神的塑造者角色,这意味着它的所有行为无论如何都必须首先尊重法律、尤其是法律或法治的基本精神。然而,当媒体们“争先恐后”地刊载出李姓青年的包括年龄在内——这意味着它们清楚地知道李姓青年是个未成年人——的各种个人信息时,大众媒体基于如上应然角色的责任感似乎早已被抛到九霄云外,而仅仅剩下只有小报才特有的对眼球效应、噱头效应的嗜血般狂热。我的这个判断建立在我的一个或许多少有些一厢情愿地判断基础上,今日中国的大众媒体们应当知道已经颁行20多年并且最近刚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中的这样一些规定:首先是该法第39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其次是第58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请注意,这两条规定都没有设置任何除斥条件,也就是说,不管基于何种理由,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而我之所以对如上第二点感到尤其遗憾,是因为大众媒体当然可以、甚至应当谴责社会丑恶现象,但一旦一种社会现象可能涉及到公共权力的介入时,则这种谴责就必须更加节制,甚至再作相关报道时某种程度上应当刻意从根本上转变立场。以本案为例,当媒体发现李姓青年可能恶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当然应当予以披露、批评;但是,当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犯罪进而引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介入时,则应该适当转变立场而不应继续营造一种犯罪既定的氛围。此时,大众媒体们更应当关注的或许是这样一些问题:此种危害行为的发生,是否与某些特定的社会环境因素紧密关联?这些因素是否又关联着相关公权机关的渎职或不当行使?侦查机关在整个案件的侦办过程中有或可能会有哪些不妥之处?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可能存在哪些问题?等等。然而,迄今为止,我没有看到任何这种“转向”的迹象。当然,您可能会问,此时大众媒体为何一定要转换立场?我的回答是,大众媒体作为社会公众的喉舌,或者套用时髦话语讲作为“第四权力”,在面对公共权力时,首要的就是应保持适度的警惕和适时的监督。因此,媒体当然可以、也应当谴责各种社会丑恶现象,但当且仅当这种社会现象可能引起公共权力的介入时,媒体就必须转换立场;或者,至少不为公共权力的介入营造与后者“方向”相同的氛围。
接下来我想与您分享的是我的第二点观察。
记得大概是我7、8岁的时候,我们村村口办起了一个普法专栏。有一次我路过那个专栏,村里的一位叔叔指着专栏上的“贷款”问我,“周赟,听说你很‘厉害’?认识这两个字吗?”我那时大概刚刚上小学二、三年级,所以琢磨了半天也没认出来这两个字。这让我感觉“很没面子”,以致于自那之后只要那个专栏旁边有人,我都尝试着绕开它。不过,好在那个专栏前几乎总是没有人在——而这才是我这段话的重点。
今年春节回家,村口的那个普法专栏还在,里面也仍然依稀贴了些法律法规,并且也仍然几乎总是没有人在那边阅读、学习专栏内容。专栏的被冷遇其实不难想见:以我的观察,就算是法学院的专业法科学生,除了应对诸如司法考试等特定情形中,也很少有人经常性阅读法律、法规,尤其是除基本法以外的各种具体法规。这一现象内在地关联着如下一点,法律、法规本身是可读性相对较差的一种文字作品;而如果读者对其中的基本原则、精神都不大了解的话,那么,那些具体的规定则几乎必定是一种更加乏味的文字作品。可以想见,绝大多数时候村口专栏里的那些法律法规对我们村村民而言应当是乏味、甚至十分乏味的。而这解释了为何那专栏前几乎总是没有人,尽管村里花费在这个专栏上的人力、物力、财力应当相当可观——至少以我们村的宣传板而言,长期坚持的“专栏”似乎就只有这么一个。也就是说,至少它是我们村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还是唯一常抓不懈的内容。
后来,我辗转南北读书、工作,出没于各种城市、乡村社区时,我也总是会留意到几乎所有社区都有类似“普法专栏”的宣传,而我总是会对之作相对特别的关注。以我的归纳,其中的内容按出现比例的高低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性规章;第二,宣传画,以法制故事或典型案例为主;第三,诸如“扎实推进普法工作,提升全民法律意识”等“大”口号。当然,必须承认,我的这种观察、归纳可能并不全面。
或许读者朋友们会认为,我的如上两点观察之间似乎并没有什么关联,但事实是当然并非如此。在我看来,它们其实都紧密关联着当下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层面:普法。
如果以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以及同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为起算点,我国大陆地区以五年为单位的全民普法工作粗略算来已经近30年了。按说,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应当会有很大的提升,然而,以前述大众媒体对李姓未成年人罔顾法律明文规定的、掘地三尺式的“全方位”报道来看,我们的结论似乎只能是:大众媒体、或者说舆论的制造者们似乎还比较欠缺对法律的尊重或者了解;考虑到它们本应引领社会风气,换言之,它们应当处于相对“先进”的层次,因此进一步的推论是,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更是有待大力提升。那么,为何国家大力推进了近30年,并且从我们村“普法专栏”在全村宣传工作中的高地位情况来看似乎也确实得到相当重视的普法工作之效果却并不完美?这其实就是我与您分享如上第二点观察的原因所在:在我看来,迄今为止的普法工作尽管确实耗费不少,但由于它们更多时候并没有引起受众的注意,因而也当然不会有很好的效果。
而迄今为止的普法工作之所以事倍功半、甚至事倍功无,或许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略显简单地看待了普法工作的实质。按照我现在的看法,向民众公布法律、提供较为方便的阅读了解法律的机会并不意味着普法,普法更恰切的内涵或许是:第一,对于从传统社会转型到现代法治社会的当下中国而言,普法的首要任务大概应当是对现代法治精神的宣传,而非具体的法律规定,因为事实上不可能、也不必要要求每个公民都清楚地知道每一条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当然也因为一个良善的法律体系,如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精神是相通的,只要全社会对此都有清楚的认知、认同进而愿于尊重、遵行,那么,从结果上来看可能远比把精力耗费在宣传具体规则上取得的效果好得多。仍以李姓青年事件为例,假设有些媒体事实上不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具体相关规定,但如果它们知道并秉持“给予未成年人及其隐私予以特别的保护”这一几乎所有时代都坚持的法律基本原则、精神,则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它们的相关报道将很可能更为审慎、进而也更具人文关怀精神。第二,普法的首要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大概还应包括大众媒体,因为正是它们才直接影响、甚至可以说是塑造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至于普通民众,我倒觉得不必成为政府推动之普法工作的直接对象,因为我们几乎没有可能使普通民众乐于了解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这就正如我们村村口普法专栏的遭遇所表明的――与此互为印证的另一个事实是,民众、至少绝大多数民众在绝大多数时候主要是依据他们从舆论、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律师等专业群体那儿得到的法律知识、而非通过自己阅读法律条文来安排自己的法律生活。申言之,我的观点是:普法的直接对象主要应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大众媒体工作人员;同时,普法应当以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为主要内容。然而,我的如上观察却似乎表明,当前的普法工作似乎仍然将重心放在了具体规则、具体案例或“大”口号上,另外,也几乎无一例外地把普通民众当作普法的最重要的直接对象。
也正是因为如上种种,我才作出这样一个判断:对于今天的中国大陆地区而言,普法确实仍然任重而道远。
责任编辑: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