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开始注重改善自身的外貌,这是一种正当追求和自由选择,不但无可厚非,而且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然而,人们在通过医疗技术来美化形象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把握限度,以免求美不成反受其害,甚至上当受骗、留下终身遗憾。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美容机构为获取丰厚利润而不惜弄虚作假、以假充真甚至铤而走险、肆意妄为。无证操刀者有之,超越资质者有之,以国产冒充进口者亦有之。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人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些甚至使容貌受到毁损,带来极大的痛苦。
医美行为既是专业医疗行为,也是消费服务行为,对于那些弄虚作假、以假充真、无证无资质者,必须依法使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依法判决,构成犯罪者予以刑事制裁,不能以民事责任取代定罪量刑,树立鲜明行为导向,使企图剑走偏锋者不敢轻举妄动。
超越资质实施手术
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张某到某美容医疗门诊部实施美容手术,门诊部在对张某进行了相关检查和签署术前告知书后,对张某行全身麻醉并实施了“肋软骨+假体隆鼻术”等美容手术,张某向门诊部支付6万余元,其中鼻部手术费用为3万余元。《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2017版)》规定,肋软骨移植隆鼻术属于四级手术,该门诊部在为张某手术时仅具备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美容外科项目中一、二级手术资质。
后张某认为该门诊部在为其提供服务时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为其做肋骨垫鼻尖手术属超范围经营,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美容手术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美容医疗门诊部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美容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门诊部在为张某行“肋软骨+假体隆鼻术”时未取得相应资质,且未将该情况告知张某,应当认定构成欺诈。张某作为消费者请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判令美容医疗门诊部退还张某隆鼻手术费用,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美容医疗门诊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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