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近年来,山东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涉黄河案件580件,其中刑事案件234件,民事案件322件,行政案件15件,公益诉讼案件9件。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服务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18条具体意见及一批典型案例,涉及非法狩猎、非法开采河堤山体山石、违法倾倒有毒物质、黄河河道内建设大棚以及管理用房等,展现了山东法院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担当。
毒杀动物构罪获刑
修复环境服务三年
2019年,张某将剧毒物质呋喃丹出售给褚某等人,褚某等人在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山林投放呋喃丹毒杀大雁、野鸭等动物,并将被毒杀的猎物出售给张某。截至案发,张某共收购褚某等人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约1418只。2020年1月,公安人员在张某住处查获大量野生动物。经鉴定,被查扣的野生动物均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案件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褚某、宋某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对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不等的刑罚。检察机关就本案提起的公益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各被告除支付相应的国家生态资源损失费、鉴定评估费等,还要以劳务代偿的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服务期限均为3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刘念虎表示,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新生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鸟类为主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本案在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同时,依法判决张某等人通过劳务代偿的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对保护黄河三角洲的生物多样性进行了法治宣传,实现了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黄河河道建造农场
妨害行洪合同无效
某家庭农场与济南某居委会、某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济南某居委会、某合作社将位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发包给某家庭农场,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基础上经营。2018年5月,天桥黄河河务局向某家庭农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棚及砖混结构管理房的行为对河道行洪造成影响为由,决定对某家庭农场作出行政处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15日内排除阻碍,清除河道内违法建筑。
随后,某家庭农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判令济南某居委会、某合作社返还租金90万元、赔偿损失80万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构筑物大棚以及管理用房,属防洪法规定的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禁止性行为,案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属无效,据此判决某家庭农场30日内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济南某居委会、某合作社返还某家庭农场承包费80万元。
刘念虎表示,黄河河道安全密切关系着沿岸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必须严格规范沿黄河的各类开发建设行为。本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涉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构筑物大棚以及管理用房,违反了防洪法的禁止性规定,妨害行洪安全,严重影响了黄河防洪防汛。法院依法认定承包合同无效、判令某家庭农场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退还承包费,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既为民事主体依法开发利用黄河沿岸土地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又为黄河河道治理、黄河安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违法倾倒有毒物质
污染环境获刑罚金
2018年4月,张某某、李某某商议,雇佣刘某某、李某、董某某、梁某某先后从某化工厂拉出硫酸氢钠共计239吨,倾倒在位于黄河三角洲的广利港盐场南侧的水沟中,张某某按照约定向孙某某支付好处费4000元。2018年5月13日,董某某、梁某某从某公司拉出硫酸氢钠18.9吨,在孙某某的指引下倾倒在广利港刘家盐场南侧的水沟中。经鉴定,该案倾倒废液样品为危险废物、有毒物质,致使当地土壤、水源遭受严重污染,可量化的环境损害费用76万余元,应急处置费用10万余元,偷排废液生态损害费用65万余元。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等7人违法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由被告人共同承担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费。
“本案系倾倒危险废物、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刘念虎表示,广利港是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主要港口,也是加强黄河流域陆海联动开放,加强全省交通互联战略的重要枢纽。7名被告人造成黄河三角洲地区土壤、水源严重污染,应依法从严处理。本案在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由被告人承担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费,对于加强黄河三角洲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采矿牟取暴利
危害防汛判处刑罚
2011年至2018年,以张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得到位于黄河岸堤的山体石料厂的经营权,以土地复垦项目为幌子,通过挖路、堵路、损毁设备等方式妨碍他人经营,并使用殴打、制造交通事故等手段打压其他经营者。2014年至2018年,张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汽炮、挖掘机非法开采作为黄河天然河堤的山体山石,并对外销售。经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核查和东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非法开采山石共计114万余吨,价值2857万余元。经山东黄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认定,该非法采矿行为已经危害到黄河防洪安全。
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等人在土地复垦过程中,为了攫取经济利益,超出复垦的范围和层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张某某、李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张某某等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共计2800余万元。
“黄河岸堤山体是黄河防洪天然屏障,也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重要组成部分。张某某等人以土地复垦项目为幌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对黄河岸堤山体进行非法开采,严重危害黄河防洪安全,破坏黄河生态环境。”刘念虎表示,该案的审判使危害黄河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受到严厉制裁,对恶势力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对保护黄河行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防洪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机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有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老胡点评
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地带和核心文化保护传承区,人民法院应当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综合采取刑事、行政和民事等多种司法诉讼手段,严厉制裁破坏、损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从本期案例中可以看到,尽管国家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保护措施日益严密,但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铤而走险:或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流域环境;或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沿黄野生动物资源;或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对黄河岸堤山体进行非法开采。此外,还有个别单位和企业置黄河河道行洪安全于不顾,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诸如此类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严重破坏黄河生态环境,而且严重危害黄河防洪安全。有鉴于此,黄河流域各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增强保护母亲河的使命感,积极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打击、制裁和震慑功能,对各类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坚决予以刑罚惩治。同时,还应发挥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赔偿功能、公益诉讼裁判评价和指引功能,促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责任编辑: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