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和王乙是一对亲姐妹,姐姐王甲向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乙按照承诺,将父亲的一半房产赠与给自己。
法院查明,2017年6月,两姐妹的父亲到某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将名下的一套房产由妹妹王乙一人继承。公证当日,王乙觉得亏欠姐姐,向王甲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我与姐姐共同赡养父亲,其遗产和债务由两人共同享有并承担,义务与利益共承,特此立据”。
然而,父亲去世后,王甲并没有拿到一半的房产,便拿着《承诺书》起诉至法院,要求妹妹将父亲的一半房产赠与其所有。王甲表示,从2018年11月到2021年1月,都是自己在照顾父亲,已尽到赡养义务,按照《承诺书》约定可分得父亲名下房产一半的份额。
王乙则辩称,王甲在其出具《承诺书》后并未履行赡养义务。姐姐常年居住在余杭,一直以来都是自己照顾陪伴父亲较多。2017年4月,父亲由于身体原因至医院住院养老,都是她每天晚上在医院陪同父亲,白天则由护工照料,支付60元/日的陪护费。2018年7月,姐姐没有了工作,便辞退了护工前来照顾父亲,由姐姐全天陪护,并按照120元/日的护理费给姐姐计算护理工资。2021年1月,姐姐了发生交通事故,姐妹两人办理了移交手续,并约定父亲生老病死概由妹妹负责。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征求双方意见,姐妹俩都同意调解。承办法官告诉两人,法律上的赡养是指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三者缺一不可。虽然姐姐在父亲的赡养上没有经济上的支出甚至还收取陪护费用,但两年多的陪伴是她对父亲作出的精神赡养。
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姐妹俩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房产由妹妹继承,但给付姐姐6万元的补偿。
承办法官表示,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对子女经济供养的要求减少,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更加注重子女“常回家看看”和陪伴身边的“精神慰藉”。实现老有所养的同时,更需要做到老有所乐,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都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老年人保护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法院结合姐姐尽到的部分赡养义务,由妹妹对姐姐进行一定的补偿,促成姐妹达成和解,两姐妹也解开了心结、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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