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不仅是古典文学名著,而且还有众多法律故事点缀其间,例如杨志卖刀、武松杀嫂、血溅鸳鸯楼、宋江题反诗、石秀杀裴海等,这些事件以文学的手法反映了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对司法正义的向往,也反映了传统司法中起诉、定证、审转、罪名、刑罚等法实践,本版将刊登相关文章对其解读,敬请关注。
《水浒传》中最有名的一个案件是“武松杀嫂”。潘金莲趁武松外出公干之机,在王婆的“协助”之下,与西门庆勾搭成奸。因奸情败露,潘金莲杀死丈夫武大。事后,武松察觉其兄死因蹊跷,经查访确定元凶,因起诉不成,便杀嫂祭兄,随后押王婆等人到县衙。因案涉死刑,此案经审转至刑院。刑院拟王婆判文:“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伤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文书到日,即便施行。”这个判文,涉及起诉、罪名、证据、审转等问题,对其解读,可一探宋元以来司法制度特点。
王婆之罪
判文认定王婆之罪有三。除第二条罪名“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为阳谷县官书写外,其余两罪皆与事实相符。
其一,“生情造意,哄诱通奸,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据二十五回载:“王婆道:‘……我却有一条妙计……这条计,用着件东西,大官人家里却有。……如今这捣子病的重,趁他狼狈里,便好下手。大官人家里取些砒霜来,……把这砒霜下在里面,把这矮子结果了。一把火烧得干干净净的,没了踪迹……。’”此文描述了王婆策划谋杀武大的过程。
事实上,武大之死,是王婆造意教唆、西门庆准备工具、潘金莲具体实施的共同结果。但就宋律言之,王婆属首犯。《宋刑统·名例律》“共犯罪分首从及部分首从”条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可见,在共犯中,对首犯的认定,以“造意”为准。在谋杀武大案中,当西门庆、潘金莲因奸情败露而举足无措时,王婆献行凶灭迹之计,属“造意”。故而,王婆应属首犯。用现代眼光看,王婆仅参与策划,是否对首犯的认定造成影响呢?《宋刑统·贼盗律》“谋杀、劫囚”条规定:“‘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此条明确了“造意者”的认定标准。在犯罪中,“造意者”不参与实行,不影响首犯的认定。
其二,“唆令男女故失人伦”。人伦,即维系传统社会的重要伦理。对严重违背人伦的犯罪,自曹魏《新律》始,被规定在“重罪十条”之列。后世继承此制,唐以后称为“十恶”,列于法典之首,所谓“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且“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以示严惩。例如,金莲杀武大,非一般谋杀,而是谋杀亲夫。依照旧时“男尊女卑,以夫为纲”的准则,潘金莲应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评价。具体言之,潘金莲犯“十恶”中的“恶逆”。
《宋刑统·贼盗律》“谋杀”条规定:“诸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意即谋杀亲夫,与谋杀周亲尊长同罪,一旦实施,皆处斩刑。王婆唆使潘金莲“恶逆”杀夫,应承担首犯之责。单此一项,王婆就应重惩。同时在西门庆、潘金莲所犯的通奸、焚尸、居丧释服从吉等罪行中,王婆均起到或造意或实施的共犯作用。
王婆之刑
王婆因贪财货,“协助”通奸,在谋杀中属首犯,在后续犯罪中角色重要,确实罪大恶极,朝廷判决“凌迟处死”,自是大快人心。问题在于,水浒故事虽源于市井,但《水浒传》集结于名家之手。《水浒传》明确以北宋徽宗朝为背景,地理、时代、职官、人物均以北宋为参照。宋代刑法中死刑刑罚有二,即绞和斩,不含凌迟,那么,为何王婆被处凌迟。一种可能是宋代存在“凌迟”这一法外之刑。
传统社会,法出于君,为处理特殊情况,法外用刑并不罕见。考诸史料,宋代确实存在凌迟的议刑和适用,据《宋史·刑法志》载,早在真宗朝,陕西便有请旨对盗贼用凌迟的事例。马端临《文献通考》记载了仁宗天圣年间一次适用凌迟的情况,此处的凌迟被用来抑制“杀人祭鬼”这一行为。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也记载了一例用凌迟遏制献祭活人的事件。宋代更为频繁地适用凌迟,始于神宗朝的一次谋逆,据宋人笔记《东轩笔录》《邵氏闻见录》载,神宗下诏兴狱,其中两名犯人被处凌迟。
宋代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凌迟。但不难看出,在宋代,凌迟仅用于遏制“杀人祭鬼”、谋逆等较为特殊或严重的罪行,并非常刑,其适用不广泛。凌迟的普遍适用,以致被普通民众所熟知,记载于市民文学,应是宋代以后之事。据《元史·刑法志》,“凌迟处死”在元代编入法典写进“五刑”,取代绞刑成为死刑的两种刑罚之一,其适用定然更为普遍。及至明代,虽然《大明律》删除了凌迟,但在明太祖亲自颁行的《大诰》中,凌迟非常普遍。据考,凌迟直到明初至14世纪末才变得常见,甚至成为普通刑罚。
另据学者考证,今本百二十回本《水浒传》的前七十回出自明嘉靖前百回本,明百回本的祖本,应为元末南方书会所编的《水浒传词话》,可见,在元末至明中期,是水浒故事由散本至刊本,由口头文学固定为书面文学时期,在此过程中,定然有不少演变的情况,《水浒传》发展的这一重要过程,恰是凌迟普遍适用且被民众所熟知的过程,王婆被处凌迟一事,应为此时所增。
王婆凌迟的隐喻
水浒公案,不仅反映宋以来司法制度的风貌,也展现了民众的法律观念。在《水浒传》中,王婆是邪恶女性的典型代表,罪大恶极的王婆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处“凌迟”,对王婆的处决,反映了传统社会民众维护社会秩序的朴素正义观。
王婆所代表的是不良市民,他们严重扰乱了传统社会固有的礼法秩序。《水浒传》第二十四回:“王婆笑道:‘老身为头是做媒。又会做牙婆,也会抱腰,也会收小的,也会说风情,也会做马泊六。’”可见,王婆不仅设摊卖茶,还“经营”颇广,做着类似当代皮条客的马泊六行当。这些人唯利是图、巧舌如簧、不守规矩,小则搬弄是非,为害四邻,重则破坏“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制度和“亲亲尊尊”的礼法秩序。这一“反动”力量难以被民众所接受,故而,反映民众法律意识的《水浒传》将王婆处以酷刑,以示对这些人和事的惩戒和遏制。(喻 平 陈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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