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颖,字叔献,因家居梅下,前有石壁,遂号石壁。潭州人,绍定五年(公元1232年)登进士第,其后历任知平江府兼浙西提点刑狱、湖南兼提举常平、广东经略安抚使等要职,辗转升迁,可以说是久历宦途。作为南宋时期的煊赫一时的“名公”,他在任上(多是湖南任上)的很多书判(主要是裁判文书和政府公文)被收录进《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流传后世,使世人得以从中一窥南宋中后期法治思想之堂奥。本文试选取“士人教唆词讼把持县官”的书判,来分析当时统治阶层士大夫集团的惩治教唆诉讼的司法实践与书判的行文与逻辑。
胡石壁此道判词针对的是一个名叫刘涛的“士人”,也即学子。此人专以教唆词讼为生业,请托官府吏人,做疏通关系的事务,胡石壁称其为“把持人”。在湖南新化,这位刘涛几乎达到黑白两道通吃的地步,“同恶相济,实繁有徒”,俨然成为一个小型黑社会组织的头目。刘涛的本事大到什么程度呢?“把持县官,劫制胥吏,颐指气使,莫敢不从”,县官和胥吏在他的长期拉拢腐蚀和威逼利诱之下,居然已经到“莫敢不从”的地步,“涛之所右,官吏右之,所左,官吏左之”。一旦这些大小官吏“少拂其意”,刘涛就利用手中捏住行贿官员的把柄和掌握的官员们的秘密,制造“浮言胥动,谤语沸腾”,结果就是“嚣嚣嗷嗷,不中伤其人不已”,拿了好处的大小官员们都惧怕他,只能乖乖被“把持”,听命于他。长此以往,刘涛的声名远播,阖邑之人只要有争讼,“无不并走其门,争纳贿赂”,纷纷向这个地方黑社会“毒瘤”寻求庇护,而且已经“习以成风”,其时,新化这个地方的司法机构几乎被刘涛玩弄于股掌之中,刘涛借此大肆敛财,收获颇丰。
此次新化的长吏出缺,一位负责纠查府事的知录事参军到任。刘涛故技重施,在知录摄邑之始,就拿吴允星争讼案试试水,向知录请托,假如知录接受了贿赂,为他办了事,那么自此“城狐社鼠,昼伏夜动,登垄断而罔市利,将无所不为”。谁知知录“介然有守,凛不可犯”,还“径以事上之于府”,于是案件就到了胡石壁这里。胡石壁的此篇书判,论证清晰,行文流畅,文采和说理兼备,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援据经史,切当事情
孔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曾子曰:“君子思不出其位。”圣贤之意,盖欲天下之人,各安其分,各至其所,以无相夺伦而已。否则位卑而言高,其不陷于罪者几希。刘涛,笔门圭窦之人耳,自当安贫乐道,笃志好学,如仲舒之下帷讲诵,三年不园窥,如昌黎之焚膏继晷,矻矻以穷年,可也。公家之事,岂宜过而问焉。今乃背圣贤之戒,缪用其心,出入公门,搂揽关节,又从而为之辞曰:此义也。嗟夫!天下之义事,岂常人之所能为哉!
杜季良豪侠好义,忧人之忧,乐人之乐,而马援犹诫兄子不可效之,韬实何人,而敢为马援之所不敢乎?使涛果出于诚心,则吾当闻于孟子矣!曰:“今有同室之人斗者,救之,虽被发缨冠而救之,可也;相邻有斗者,被发缨冠而往救之,则惑矣。”孟子以往救相邻之斗为惑,而涛以干预他人讼为义乎?
判词开篇就引用孔子之言“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与曾子之言“君子思不出其位”,展现儒家礼教的核心观点,即长幼尊卑具有等级上的差异,必须“各安其分,各至其所”,决不可逾礼、逾矩,滑入上下失序的深渊,这为通篇判词谴责教唆诉讼、对妄诉加以惩治定下了重要基调。刘涛作为本案主角,本是“笔门圭窦之人”,应当安贫乐道,笃志好学,像董仲舒“三年不出园窥”和韩愈“焚膏继晷”一般,用功读书,这才是读书人应当遵循的圣贤之道。在这位宋代大儒的眼中,刘涛却违背圣贤的教诲,“缪用其心,出入公门,搂揽关节”,公然包揽诉讼、把持公事不说,还以其行为属于“义”作为脱罪的辩护,真真是颠倒黑白,斯文扫地。
为了加强论证,胡石壁还进一步援据经史,用“马援犹诫兄子不可效之(杜季良)”和“孟子以救乡邻之斗为惑”两个事例,对刘涛“以干预他人讼为义”的辩护予以驳斥。《后汉书》中马援在给他的侄子马严、马敦的书信《诫兄子严敦书》中,提到自己有两个好朋友,一个叫龙伯高,一个叫杜季良。龙伯高“敦厚周慎,口无择言,谦约节俭”,杜季良为人“豪侠好义,忧人之忧,乐人之乐”,尽管两人都品行高尚,但是马援却教导子孙要学龙伯高,而不学杜季良,为什么呢?因为担心子孙如果不能学到杜季良那种“忧人之忧,乐人之乐”的真正品德,只学到他表面的做法(如交友遍天下),就可能“画虎不成反类犬”,成为一个轻薄之子。在胡石壁看来,马援尚且教导子孙不要效仿杜季良,刘涛作为一个普通的读书人,又有什么资格宣称自己结交朋友,并帮助朋友诉讼为“义”呢?“孟子以救乡邻之斗为惑”说的是在孟子看来,“同室的人发生争执,自己即使披着头发不戴帽子,仓皇去劝架,也是可以的;但如果是同乡的人吵架,自己关上门不闻不问,也是可以的。”刘涛既然与吴允星毫无瓜葛,关系还比不上同乡之人,又如何敢“以干预他人讼为义乎?”
在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以德为本的宋代,儒家的伦理道德思想已经同法律相互融合,并成为区分是非曲直的重要标尺。在判词中,他鞭辟入里地从情理上对学子刘涛声称的自己所做的都是“义事”尽皆驳斥,从逻辑上为后文的适用法律奠定了重要基础。《宋史》也称赞胡石壁:“书判下笔千言,援据经史,切当事情,对偶皆精,读者惊叹。”
说理精当,朴素务实
今观其一札所陈,备见其罪状之不可掩。过证赃物,犯法也,而涛之札有曰,自借己财,以与案吏,则是过证赃物明矣。计嘱公事,犯法也,而涛之札有曰,遂浼典押,以求佥书,则是计嘱公事明矣。漏泄狱情,犯法也,而涛之札有曰,自将案欵,躬诣台墀,则是漏泄狱情明矣。即此三事以观之,不知涛之不自爱重,触冒刑辟而不顾者,果为义乎,为利乎?将不待辨而明矣!况涛之学术,缪愆尤甚。比以所为文来谒,命意造辞,全未知蹊径,见者无不抚掌,岂天之降才尔殊哉。盖其平时颠迷于利欲之场,奔走于形势之途,故不暇于吟六艺之文,披百家之编耳。揆之于法,本合科断,且念其职在学校,不欲使之裸肤受杖,姑从挞记,以示教刑,送学决竹篦十下,押下自讼斋,仍榜县市。备帖催,将吴允星事日下从公结绝。
胡石壁总结归纳,刘涛有三大罪状:一是自借己财,以与案吏,犯有过证赃物之罪;二是遂浼典押,以求佥书,犯有计嘱公事之罪;三是自将案欵,躬诣台墀,犯有漏泄狱情之罪。胡石壁认为,若是揆之于法,本合科断,但是念在刘涛本为一介书生,不欲使之裸肤受杖,因此对他还是网开一面、从轻发落,“姑从挞记,以示教刑”,将他送回学校决竹篦十下,再“押下自讼斋”关禁闭以示惩戒,吴允星之案也从公结绝。在这一段,判词的凝练、精当得到了精彩展示:
说理严密,逻辑清晰。刘涛不在其位,却妄图左右公事,仅凭违背情理就可以入罪吗?当然不是。胡石壁结合案情,对其罪状一一进行归纳,从事实认定(比如自借己财,以与案吏),到获取法律(如过证赃物之罪的要件),再把法律事实归入法律规范中的事实构成要件,得出法律效果的法律判断(犯有过证赃物之罪),整个裁判过程在今天看来,符合现代法律适用的基本步骤。可见,胡石壁并非仅仅以情理断案,或者因情而废法,而是同样注重遵循法律。在最终的刑罚适用环节,胡石壁考虑到刘涛是一介书生而从轻发落,也是在明辨是非、厘定罪名之后的量刑酌减,这一点体现出情、理、法的交融运用。
语言朴素,具体务实。宋代的书判与唐代相比,一个重要特色就是体现为更加朴素和务实,更追求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这一点,在本道裁词中也得到了很好的展现。无论是开篇对孔子、曾子等圣贤之语的引用,还是对马援诫兄子、孟子不救乡邻之斗两个事例的援引,均是为论证、惩治教唆诉讼而服务。在语言上,唐代很多判词辞藻华丽,十分重视文学色彩,而到宋代以后,判词的浮华之风渐熄,转而采用适合说理的散判。胡石壁的这道判词作为公文,以严谨、规范、准确为要,不“堆垛故事、拈弄辞华”,更加注重叙述案情与说理,这也使得判决说理更加透彻,判决结果也更能令人信服。
宣扬息诉,重视教化
此道判词名为对学子教唆词讼、行贿官员、干预司法的批判与惩戒,但实际上并非就判而判,胡石壁运用大量的笔墨进行说理,其深层次目的乃是为了实现对民众的教化。
一个是宣扬儒家“义利观”。义者,事之所宜也。管子倡导“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儒家倡导“仁义礼智信”,“义”作为一种丰富的道德范畴,受到儒家的极力推崇。与此同时,儒家并不反对人们逐利,孔子也认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只是必须“先义后利”“义然后取”“利不克义”。那么,如何将这种观念加以宣传推广?除开坛讲学之外,将判词作为“教化”百姓的另一个阵地,也是十分必要的。基于此,胡石壁引经据典、一一驳斥刘涛的辩词,其中更是极力批评他“颠迷于利欲之场,奔走于形势之途”,首先为他扣上违背礼法的帽子,再顺理成章地加诸法律的惩戒。无论当时的“义”“利”关系是否仍为今天所承袭,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作为克制逐利、维护儒家正统统治的工具,确实发挥了重要的功能。
一个是倡导“无讼”观念。儒家主张“德主刑辅”,“无讼”“息讼”一直都是封建统治者的追求,这既符合儒家的传统思想,也与当时社会治理的需求密切相关。因此司法官员会竭尽全力地进行辨法析理,力求每一个案件的“息讼”。这一点在现在看来,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方面,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利益诉求日趋多元的今天,我们大力倡导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借鉴“枫桥经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可以说,也在一定程度上承继了古代“判以息争”、消弭冲突裁判理念的精神内核;另一方面,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仍然发挥着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的功能作用,比如法官通过村民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索赔案、电梯吸烟劝阻案等标志性案件来厘清责任、明辨是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点,与宋代名士大儒通过书判来“宣明教化”“以厚风俗”,可谓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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