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律师说法 -> 内容  

为治病种植罂粟,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9-10-28  查看次数:23476  来源:光明网-法治频道
 
 

 

你了解罂粟吗?

罂粟果壳含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多种生物碱,加工入药有敛肺、涩肠、止咳、止痛和催眠等功效,治久咳、久泻、久痢、脱肛、心腹筋骨诸痛;其种子榨油还可供食用。

But,罂粟也是提炼鸦片等毒品的原料

罂粟壳中含有吗啡等物质

非法种植买卖、在食品中添加

都被明令禁止

那么为了治病种植罂粟是否构成犯罪呢?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典型案例

为大家解开这个困惑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5日10时许,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在某出租院内发现有种植罂粟的情况,发现后民警立即开展工作。

经核查,发现该出租院内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3484株。经询问,种植罂粟的人为李某。后民警于当日16时许,依法将李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经讯问,李某承认其于2017年2月份左右,在昌平区某出租院的蔬菜大棚内,种了两个“大烟疙瘩”里面的籽,2月至5月间,一直由其浇水施肥。其辩称在种植的时候不知道是什么植物,当初之所以种植,是因为听别人说该植物能治疗自己所患的腿痛疾病,并且其认为铲除了就应该免于处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后,李某不服,认为自己种植罂粟的目的是为了治病止痛,无实施该罪的主观故意,不应构成犯罪,故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证实其明知系“大烟种子”仍予以种植的行为;李某系文盲,其历次供述均由民警向其宣读后由其按手印确认,且有讯问录像相佐证;另外,根据出警录像,民警出警时证人王某对民警说:“我和她说过是大烟,让她铲了她不铲”,李某亦认可王某的上述证言,足以认定其明知系罂粟仍予以种植的情况;李某多次供称其种植“大烟”的目的是为治病止痛,证明其对所种植的植物是有认知的,在案证据亦足以证实李某非法种植罂粟三千余株的情况,其行为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北京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人士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原植物的,公安机关可对种植者进行相关治安处罚。根据情形轻重,可判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也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达到一定数量的行为,种植行为包括播种、施肥、灌溉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应当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本案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罂粟种子仍播种、浇水等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其所种植植物的成活率、种植目的等均不影响此罪的构成。此外,非法种植罂粟在收获前自动铲除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是指未被公安机关发现而自动铲除的行为。

触碰法律底线

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李某的沉痛教训提醒大家

在日常生活中

一定要提高警惕

认清毒品及毒品原植物

加强法律意识

切莫心存侥幸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副主任陈永革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3. 卢氏古今谈
4.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5. 人生“情趣”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8.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9. 副主任陈永革
10.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最新·发布 更多
1. 全职妈妈被诉离婚 家务补偿可获支持
2. 外墙脱落砸坏轿车 物业公司担责赔偿
3. 多次代打卡被开除 严重违纪解约合法
4. 我家的智能门锁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
5. 全职妈妈诉讼离婚 家务补偿可获支持
6. 养宠乱象危害公共安全 依法治案例
7. 签署的贷款合同存在空白 效力如何认定
8. “醉骑”撞“违停”受伤致残责任划分
9. 中介收租金后跑路 房东应否退还租金
10. 反击滋事者致其受伤 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