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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辈动孩子的红包 没你想的那么简单

  发布日期:2019-10-19  查看次数:1130  来源:人民法院报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压岁钱也开始“水涨船高”。春节期间,有的孩子甚至收入过万。然而,父母经常说:“你还小,爸妈先给你存着。”听着合情合理,可是往往这钱存着存着有时就消失不见了。那父母是否有权使用孩子的压岁钱?

浙江乐清的一位母亲取走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56万元压岁钱,被老公和子女告上了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母亲不仅要还钱,还要赔偿利息损失。

2002年,乐清女子紫琴(化名)结婚,后生下一女二子。2012年春节,紫琴的婆婆给孙女孙子分别包了一个大红包,一共是56万元,用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在3个孩子名下,存单由紫琴保管。后来,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紫琴提出离婚,但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提出离婚后,紫琴以监护人身份,凭户口本和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取出了孩子的压岁钱。丈夫和三子女向法院起诉紫琴,要求还钱。

压岁钱在民俗文化中寓意辟邪驱鬼,保佑平安。春节时,长辈将事先准备好的压岁钱放进红包赠送给晚辈,希望晚辈可以平平安安度过一岁。可以说,给孩子们压岁钱,包含着长辈对晚辈的关切之情和深切祝福。而对于孩子们来说,收到红包是过年时最开心的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们收到的红包形式多种多样,红包金额也是“水涨船高”,多的甚至可以达到数十万元。现实中,孩子收到的压岁钱多半是“上缴”给了父母保管。然而这看似再正常不过的行为,其实也涉及不少法律问题。

红包到底属于谁?

逢年过节,亲戚朋友间都会互赠对方子女压岁钱,以示感情的亲密与节日的喜庆。在物质匮乏年代,百姓生活艰苦,压岁钱数额不大,仅仅是图个吉利。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压岁钱的数额也渐渐地大了起来,对于压岁钱的处理方式和看法也有了变化。

有人认为,给红包就是亲戚朋友间的“礼尚往来”,自己的孩子收到红包后,作为孩子的父母,也要相应给对方的孩子同等数额甚至更大金额的红包。由此可见,红包不是白给的,而是通过家长之间财产的交换而来的,不能视为孩子自己的财产。

不过也有人认为,长辈给孩子的红包,应该属于孩子所有,家长不能霸占,否则是对孩子财产的侵犯。

从法律角度来看,孩子的压岁钱是别人给的,这应当属于孩子获得的“赠与”,获赠的财产当然应该属于孩子所有,不能视为家长的财产。

也就是说,家长互相给对方孩子红包的过程是两个并行的赠与行为,不能直接忽视掉孩子这个受赠人的主体地位,而仅仅看到是两笔钱的一来一往,而将其合并成一个行为。即使有一方家长没有实施赠与红包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另一方家长赠与红包行为的成立。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父母虽然作为监护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但这种代理并非是取代未成年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实体的权利、义务仍由未成年人自己享有或承担。所以,红包应该属于孩子所有。

谁可以使用红包?

随着红包金额的不断增大,孩子很难合理地支配这样一笔钱款,所以通常做法是由家长代替孩子保管。有人认为,考虑到孩子年龄小,花不了那么多钱,而且有时孩子自己拿着钱还会乱花,有的家长索性就将孩子的红包收归大人保管支配,这也无可厚非。那孩子的红包,家长能不能花呢?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父母可以替孩子保管处分压岁钱,但前提必须是为维护孩子的利益,如为其购置生活、学习的用品,为其报名参加兴趣班、夏令营等。但如果家长将孩子的压岁钱拿来为自己购置奢侈品、出门旅行,这实际上就使孩子的财产遭受了损失,既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立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宗旨。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孩子的红包,家长还真不能随意处分。

既然红包是属于孩子的,那孩子们可以自由支配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青少年成熟年龄普遍提前,认知能力有所提高。孩子们的自主意识也日益增强。因此,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原来规定的十周岁降低至八周岁,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孩子使用自己的红包钱或者零用钱购买一些零食或者小额学习用品,或者将其购买的零食、小额学习用品赠与小伙伴,这样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必经其父母同意或追认。再比如初中生到商场为自己购买了一台电脑、手机等,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呢?这是不能一概而论的。首先要具体考虑这种消费是否为其年龄、智力状况足可以理解和表达的,且还应当结合当地经济水平高低以及家庭消费观念等因素,多方面综合来认定该购买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

现行法律设置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父母作为子女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孩子虽然未满十八周岁,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其已经可以在自己的智力范围内进行购物或其他处分其财产的活动,家长不能完全剥夺孩子的这种权利。对于可以自主表达想法的孩子,家长在保管、处分其红包的时候,也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并正确地引导孩子合理使用压岁钱,让孩子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

尽管父母私自挪用孩子的压岁钱是违法行为,但是压岁钱毕竟主要涉及家庭内部的关系,不宜依靠法律进行约束,除非是发生特别严重损害到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当事人才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案例链接

女大学生起诉父母 要求返还5.8万元压岁钱

云南一女大学生因父母离婚后不愿支付学费而将父母诉至法院,讨要5.8万元压岁钱交学费。

女大学生小娟的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11月协议离婚,小娟由母亲抚养。离婚后双方又因对小娟的抚养及婚后财产分割等问题多次对簿公堂,导致双方间的矛盾和隔阂不断加深。

2016年7月,小娟考上了昆明某大学,但其父母因矛盾和隔阂太深,双方都不愿主动承担小娟上大学的费用,小娟为学费、生活费犯起了愁。无奈中,小娟的奶奶出面想办法凑够了第一学年的学费,小娟才得以顺利进入大学报到。后小娟在奶奶的支持下,以要求父母返还压岁钱交纳大学学费为由,向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宁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小娟父母因为双方多年来的矛盾和隔阂,不愿意支付孩子的学费,导致小娟不得已以要求返还压岁钱为由,让父母为其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事实。法官认为“一判了之”并不能尽快解决小娟的燃眉之急,也无助于修复已经破裂的父女、母女亲情,遂确定了“释法析理,尽力调解、疏导”的办案策略。

经法官调解,小娟父母最终同意每月定期向小娟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共计1500元,直至小娟大学毕业。

孩子压岁钱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张亮和李蕾是一对“80后”夫妻,育有一子张明明(未成年)。张亮和李蕾因为感情不和,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协商后决定孩子张明明由李蕾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基本达成一致,但对于如何处分张明明历年攒下来的压岁钱却出现了重大分歧。

张明明现年8岁,自出生以来每年过节以及过生日时,亲朋好友都会给他包一个红包。夫妻俩将儿子的红包钱存入银行,已累计数万元。因为孩子年纪小,没有开办银行卡,就将上述款项存入了其父张亮的名下。

张亮认为,每年自己家亲戚给孩子的压岁钱、过生日的红包是大头,而且存储于自己名下,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而且离婚后孩子将随李蕾生活,若多年积攒的红包钱不进行分割而全部给孩子,则相当于给了李蕾,对自己不公平。

李蕾则认为,既然儿子张明明在离婚后由自己抚养,属于张明明的红包钱就应由自己保管,而不应作为共同夫妻财产分割。双方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亮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包括红包钱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明明的红包钱是父母及亲戚朋友对张明明的赠与,虽存储于其父张亮的账户中,但仍属于张明明受赠的个人财产,而非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无权分割。最后,法院判决2人离婚,婚生子张明明由李蕾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亦依法进行了处理,红包钱则不在分割之列,而由被告李蕾代为保管。

压岁钱被奶奶取走 孙子起诉讨回

2014年7月,涛涛的父母协议离婚,涛涛跟随母亲共同生活。

眼看着涛涛的户口就要转出,也许是觉得孙子马上要成为“外家人”,短短几天内,涛涛的奶奶施老太分多次将孙子银行卡里的压岁钱取走,共4.5万余元。

对于涛涛的妈妈朱女士来说,这笔属于儿子的压岁钱显然不是小数目。涛涛和她多次向施老太讨要,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她和涛涛把78岁的施老太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施老太辩称,涛涛银行卡里的钱并不是给他的压岁钱及生日礼金,而是自己的工资存款,她只是用了涛涛的名义开了户而已,所以这些钱仍然是自己的。

施老太的说法让涛涛和朱女士慌了神,却没能瞒住法官的“法眼”。细致的法官发现,该账户的存款时间十分有规律,都是涛涛的生日或者春节前后,施老太“这是工资存款”的说法,在逻辑上说不通。

何况,在自己有银行卡的情况下,施老太也无法解释为什么要大费周章地存到尚未成年的孙子的卡里。

同时,按照相关规定,钱款存入储蓄机构后,个人便可凭有效证件随时进行支取、挂失等,并不需要凭借存折和密码。

因此,赠与的行为自钱款存入时就已经完成了,施老太未经涛涛同意擅自取走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返还。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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