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摩托车与他人追尾相撞,被撞者受伤倒地昏迷,张某倒地后起身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驾车途经肇事现场的朱振彪发现后随即追赶。张某翻越铁路护栏,自行走上两铁轨中间,被火车撞击死亡。张某的亲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振彪赔偿60余万元。法院一审宣判: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支持和鼓励;张某的死亡结果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张某的亲人提起上诉,随后又申请撤诉。法院作出了准许撤诉的终审裁定。
杨立新(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点评:本案的案由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应当从侵权责任构成上分析。原告起诉朱振彪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负有举证责任,应当证明朱振彪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张某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故意或者过失。原告在起诉中,除了能够证明张某死亡的损害事实之外,不能证明其他三个要件中的任何一个要件。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是正确的,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最重要的是分清是非曲直,确定支持什么、保护什么。张某骑摩托车与人发生交通事故撞伤对方,不仅不去抢救伤者,反而肇事逃逸,是违法者,行为具有非正义性。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朱振彪挺身而出,不仅报警,而且尽到公民义务,追赶肇事逃逸者,在最后的追赶行为中还有警察参加。这种行为具有正义性,是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受害人的正当行为。朱振彪在实施上述正当行为时,没有采取任何不当行为,张某被列车撞伤致死的后果,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坚持正义,支持和保护见义勇为的一方,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因此也感召了原告予以撤诉,体现了正义判决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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