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关于“艾滋病渣男炫耀又感染一名大二女生”的话题引起热议。网帖显示,标题中的“渣男”是一网名为“动物无常”的艾滋病患者,而此事之所以被曝光是因为其在社交平台上炫耀称:“成功传染艾滋给一名大二女孩,过程中成功把她的下体弄破然后摘掉避孕套,这次不中就天理难容了。”
“动物无常”的行为在社交平台上引起公愤,更有网友称“这根本就是在犯罪”。
网友的热议使得艾滋病一度成为热门话题,同时也让人们开始重新了解了艾滋病、重视艾滋病防治。
12月1日是第31个世界艾滋病日,围绕此次网络事件中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从法律角度切入,梳理了我国艾滋病防治现状及存在的一些问题。
艾滋病病例增多
近年来,艾滋病防治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第五届全国艾滋病学术大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共发现820756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HIV/AIDS),与2017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4%。仅今年第二季度,我国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40104例,其中,性传播占93.1%,在这之中,异性性传播、同性性传播分别为27968例和9394例。
同时,在最新的数据统计中,青年学生人群感染艾滋病例让大众担忧。2011年至2015年间,新增病例每年增长35%,2016年和2017年的上升幅度有所减缓,但每年青年学生仍然有3000多例新发病例。
新增病例增多,让人不禁联想到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话题。
记者发现,近年来,社交媒体上曝光了多起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给他人的案例,尽管这些案例的真实性存疑,但结合之前的调查数据,艾滋病病例的增长依然应引起社会重视。
针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问题,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郑雪倩说:“被人传染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没有利用法律武器主张权利,却反过来报复社会,这种行为是一种缺乏道德底线、缺少法律意识的行为。”
郑雪倩说,没有理性地对待自己被感染艾滋病是恶意报复,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出现这种情况后,当事人觉得自己是无助的,没有人给他做心理疏导或者提供帮助,当事人也不知道应该怎样处理。这也说明,目前对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还不够,需要普及有关艾滋病防治方面的知识。
防艾教育还需加强
看着社交媒体上曝光的感染艾滋病的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在读大学生高正(化名)告诉记者:“我已知的故意传染艾滋病案例都是通过性传播的,而且被传播者与传播者都不是朋友等亲密关系,所以我认为被传播者在与传播者发生性行为前没有保护自己的意识。”
高正说:“首先,如果洁身自好就不会随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次,即便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也应注意安全措施。”
“此前我在网上看到过一些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文章,文章称艾滋病病毒在自然条件下存活时间短,而且单次被感染几率小,说的有理有据,这让许多人降低了对艾滋病的警惕。”高正说,被传播者也许就是低估了艾滋病传播的几率,从而放松警惕,或者对于艾滋病常识知之甚少。
对于这种情况,郑雪倩认为,每个人要自重,自己要关爱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能随意与他人发生这种关系;其次要采取一些安全的避孕措施。在发生性行为时,如果与一个不认识的人,或者是与不准备结婚的对象发生性行为时,应该采取一些安全的避孕措施。
“学校也要加强艾滋病防治方面的教育。在年轻人好奇心重的情况下,更应加强对年轻人的教育,发布防治艾滋病公益小组的联络方式。这样,即便发生问题,也可以及时找到这些组织寻求帮助。”郑雪倩说。
故意传播病毒违法
如果一个人明知自己有艾滋病,却故意传染给他人,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说:“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艾滋病是最严重的性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郑雪倩说:“从刑事的层面讲,如果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如果按照传播性病罪论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如果说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郑雪倩说,另外,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犯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如果不小心被传染了艾滋病,应采取什么措施、怎么维权?
对此,郑雪倩建议:“首先要理性对待。当发现自己被感染艾滋病,应先去当地的疾控中心检查,然后寻找政府和社会上防治艾滋病公益小组寻求帮助,到疾控中心经过检查后,针对情况对疾病进行控制和治疗;其次,要收集一些被侵犯的证据,然后报警,按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