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5日下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某案件开庭过程中,邢某酒后闯进法庭,称其收到法院向其邮寄送达的刘某诉其民间借贷一案判决书。邢某因对该判决结果不满,到法庭威胁审判人员,并在法庭内公然将判决书撕毁,致使庭审被迫中断。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收到判决书后,闯入法庭威胁审判人员,并撕毁判决书,遂于当日作出决定:对邢某拘留十一日;罚款三千元。
典型意义
维护法庭秩序,是实现法庭审判职能、保障判决结果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在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秩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诉讼行为。司法实践中,一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蓄意违反法庭规则,拒不服从法官指挥,有的甚至故意破坏法庭设施、损毁诉讼材料,不仅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还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秩序。本案中,邢某酒后到法庭威胁审判人员,并撕毁判决书的行为已严重影响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是严肃法庭秩序、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措施和手段。
责任编辑: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