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继承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
刚刚过去的九月里,
数名文艺界人士相继离世,
人生无常,
转瞬即逝,
生死终究是个逃不掉的话题。
长期以来,
我们的文化中包含讳谈生死的传统,
人还活着,哪能安排后事?
致使亲人离世后,
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不断,
家庭不睦,成为陌路。
不过,
这一传统观念正在悄悄发生变化,
越来越多的人不再视立遗嘱为禁忌。然而,
必须明确的是,
遗嘱应当是被继承人
真实意思的体现,
为了保证这点,
法律针对遗嘱继承的形式和要件,
作出专门规定。
单单具有遗嘱的外壳,
而不符合法定要求,
遗嘱将会被认定无效!
今天推送的,
就是一个关于无效遗嘱的案例。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庭审现场 李火娃,你的诉求是什么?
李火娃 法官,我请求继承我父亲的全部遗产,现在都被我哥李水娃强占。
李水娃 火娃,你好大的口气,你有什么资格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李火娃 我有遗嘱为证,父亲生前写好了遗嘱,在他去世后,由我继承全部遗产!我今天是带着遗嘱来的,白纸黑字,有根有据。
遗嘱
我自愿把法律意义上所有属于自己的柴山、土地、房屋等在我生前授权第二个儿子李火娃支配,用于我的生活及医药费用,在我去世之后由第二个儿子李火娃全部继承。
立嘱人:李大娃
证明人:张二娃
齐三娃
赵四娃
2018年1月4日
李水娃 火娃,你骗谁呢?这份遗嘱除证明人和父亲签名是手写外,其他部分内容都是打印的,一定是你打印好之后骗父亲签的字。
李火娃, 你对此作何解释?
李火娃 父亲当时已经身患重病,卧床不起,没有气力写遗嘱,这份遗嘱是我根据他的口述,代他打印出来的,内容真实,不是我伪造的。
法院裁判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
法院查明,李大娃所立的《遗嘱》的主文内容由李火娃打印,李火娃为《遗嘱》的实际代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根据该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是由代书人用笔书写。而李大娃所立《遗嘱》的代书人为空白,主文部分属于打印,欠缺代书人的主体要件,也不符合“用笔书写”的形式要件。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代书人应为两个见证人中的一人。由此可知,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代书人。
综合前述理由,案涉《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当属无效。判决驳回李火娃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对李大娃的遗产进行分割。
李大娃不服一审判决,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遗嘱人不仅可以指定遗产的继承人,还可以指定继承人的顺序、遗产的分配方式等事项;遗嘱的形式主要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遗嘱是否有效就直接关系到各个继承人的权利。
代书遗嘱
本案主要涉及的就是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根据上述规定,代书人应为见证人中的一人,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由此可知,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代书人。
结合案情
本案中,遗嘱的主文内容是由李火娃所打印。李火娃作为继承人之一,不能作为该遗嘱的见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人应当为见证人之一,因此,李大娃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其遗嘱无效。
根据(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863号案件改编。
法官寄语
遗嘱的订立方式有口头遗嘱、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等,就书面遗嘱而言,无疑需要以书面为载体,以书写的形式表现出来。在被继承人无法书写的情况下,可由他人代为书写。但是,为了保证代写的遗嘱是被继承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对代书人的资格进行 了相应的限定。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遗嘱有效与否,其决定因素并不在系书写或打印制成。书面遗嘱的效力要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实质认定。
责任编辑: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