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中旬,赵女士以停经约6个月、入院前10天阴道出血较前增多、4个半月前以葡萄胎清宫2次的症状,到某市医院接受治疗,门诊以葡萄胎收住院。赵女士治疗一段时间病情平稳后出院。出院后,赵女士间断出现原有症状,觉得病情并未根本好转,于2015年6月入住省城某医院接受治疗,病理诊断为绒毛膜癌。赵女士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等合计6.73万余元。
事后,赵女士找到某市医院,要求承担误诊误治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2015年12月初,赵女士以某市医院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受案后,经赵女士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予以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对赵女士所患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的医疗过错;其过错与赵女士所患疾病绒毛膜癌不存在因果关系,但与其病情加重存在因果关系,病情加重的参与度为主要责任;具体增加的治疗费用,因个体差异化疗疗程不尽相同,无法具体量化。
据此,法院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依据鉴定意见,医院应对赵女士病情加重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赵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的医疗费用中既有治疗原发病的损失,也有因病情加重而增加的经济损失。对于该部分增加的经济损失,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认为:“具体增加的治疗费用,因个体差异化疗疗程不尽相同,无法具体量化”,故被告在治疗过错中的误诊误治行为对原告所患绒毛膜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最终,法院依据被告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意见,判决医院承担原告治疗费用35%的赔偿责任。赵女士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患者被误诊误治的,日后的治疗难度难免加大,其治疗费用亦难免增加,严重的甚至还会损害其健康和生命,但患者的疾病毕竟不是误诊误治所致。因此,患者固有的“只要医院存在误诊误治,就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的观念,当然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对于误诊误治,治疗难度增加多大,治疗费用增加多少,难以具体量化,法院只能尽可能地依据公平原则予以酌定。办案法官根据本案实际,按医院“病情加重的参与度为主要责任”之鉴定意见,确定医院承担患者治疗费用35%的赔偿责任,符合鉴定意见中确定的赔偿原则,体现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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