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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员工偷吃后厨食物遭解约

  发布日期:2017-9-5  查看次数:1575  来源:法制网
 
 

    私自食用酒店厨房实物,让五星级酒店工程部维修工王某丢了工作。不过,酒店也需要对自己这种任意辞人的行为付出代价。

    2006年7月24日,王某应聘进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一家五星级酒店工程部,从事维修工作。2012年7月,王某与酒店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24日至2014年7月23日。2013年3月,王某在工作时间到这家酒店餐厅未经同意私自食用厨房内的食品,被酒店主管发现。

    这家五星级酒店的《员工手册》第七章规定:员工“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或饮料”属于较严重过失,初犯给予书面警告,再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任何补偿。

    2013年3月26日,酒店方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向王某发出《警告书》,王某签字确认。

    同年3月27日,酒店方以王某“严重违反酒店的规章制度”为名,向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月28日,王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离开酒店。

    离开后,王某认为,酒店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合法,并且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于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裁决酒店方辞退王某不合法,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但酒店方不服仲裁裁决,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酒店方称,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赔偿金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王某不仅偷吃酒店食物和饮料,在被单位同事发现后,还出言恐吓同事,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据此,酒店方认为,其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是正当行使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

    硚口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酒店方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威胁、恐吓或危害酒店同事的程度;而且,酒店方向王某发出书面警告后,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

    据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硚口法院判决认定酒店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被告方支付赔偿金。此外,硚口法院还查明,酒店方未依法为王某缴纳2006年7月至2008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综合案情后,法院判令酒店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3.1万余元及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550元,共计3.5万余元。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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