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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车祸去世“妻女”无权求偿

  发布日期:2016-7-27  查看次数:1463  来源:法制日报
 
 

 

    一起交通事故让李敏原本幸福的家“散”了。丈夫不幸离世,她在索赔的过程中却被告知:她与“丈夫”非夫妻,与“女儿”非母女。这是怎么回事?

  2015年6月22日,新疆兵团第四师61团职工张军搭乘朋友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张军头部着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交管部门认定,双方驾驶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出事后,张军的妻子李敏带着女儿小丽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将两名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万余元。

  然而,在案件审理期间出现了新问题,李敏母女因无法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张军是夫妻关系和父女关系,面临败诉的结果。

  原来,早在1993年,张军收养了女儿小丽,2001年他和李敏又组建了家庭,一家三口生活得很幸福。他们以为日子会这样一直平静地过下去,所以既没有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也没有到相关部门办收养手续。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李敏不能证明与张军的婚姻关系、与小丽的收养关系均为合法,母女俩便无权向肇事者主张权利。

  在法官耐心解释下,李敏和女儿选择了撤诉。

  结婚收养程序合法方享权利

  ■以案释法

  “我们在一起生活了14年,怎么会不是夫妻啊?”李敏很难理解。那么,李敏一家错在了哪里?

  该案主审法官向《法制日报》记者解释称,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我国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在此之后我国将婚姻登记作为婚姻有效的必备条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为同居关系。

  李敏与张军于2001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4年,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属于事实婚姻,属同居关系。既然两人之间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李敏也就不是张军的配偶。在张军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李敏无权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肇事者主张赔偿权利。

  那么,张军早在1993年就收养了小丽,为何收养关系也无效?

  法官说,我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施行、1998年修正,根据该法规定,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两者年龄相差在四十周岁以上,二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张军与小丽年龄相差30岁,小丽是弃婴,但张军在收养后一直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这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该法官说。

  张军、李敏与小丽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小丽自然无权向肇事者主张赔偿权利。针对此案,该案主审法官提醒,行为人之间的一切民事关系都应该以法律为准绳,否则最终受伤害的是自己。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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