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继父去探望抚养了七年的继子,却遭到孩子生母的百般阻挠。一怒之下,继父将生母告上了法庭。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探望权纠纷,依法判决原告郑某有权于每月第二个星期六和最后一个星期六探望被告李女士的孩子,李女士有义务予以协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李女士与前夫张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婚生子与李女士共同生活。同年5月,郑某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婚后,郑某在外挣钱养家,李女士在家里带孩子、做家务。二人共同生活期间,郑某与李女士未生育子女。2014年10月,郑某与李女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对婚后财产进行了分割,李女士与其子共同生活,郑某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初期,郑某偶尔去看孩子,李女士未反对。后来,郑某去看孩子,李女士就以种种理由阻挠,拒绝郑某探望孩子,双方为此还发生过抓扯。今年4月,郑某将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探望孩子两次。
被告李女士辩称,孩子并不是郑某亲生的,郑某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离婚后,双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李女士没有要求郑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李女士和孩子与郑某之间的夫妻和父子关系已经了断,因而郑某无权再探望孩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该条确立的探望权赋予了非直接抚养方与其子女沟通联系、言传身教的机会,既满足了子女对父爱或母爱的渴望,也满足了父母期望与其子女亲近、接触的愿望。根据法律规定,这里的探望权人既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也包括尽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本案原告郑某主张探望的子女虽然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女,但是,郑某对孩子尽了7年的抚养义务,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郑某当然享有对自己抚养的继子女的探望权。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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