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民事诉讼 -> 内容  

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6-2-16  查看次数:1887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

  李某与王某系母子关系,王某之父于2010年去世。王某为北京市东城区城镇户口,李某为北京市平谷区农业户口,并居住于平谷区某村123号院落,该院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李某名下。2012年4月,经李某同意,王某出资20万元在123号院落建设房屋10间。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上述10间房屋的所有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能否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权的设立方式之一为新建,王某在123号院落内建设房屋的行为经过李某的同意,且全部由王某出资,王某理应获得新建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李某名下,故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当为李某。王某在李某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行为,构成了附和,鉴于房地一体,无法分割,故此,王某与李某应当对涉诉房屋享有共有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物权的设立方式虽包括附和,但在附和完成之后,应依据具体情况确认所有权的归属。本案中,虽然王某以出资建房的形式在李某的宅基地上完成了附和,但因王某并非涉诉村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故此,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李某,王某并不能因出资取得所有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物权的设立方式分析

  关于物权的设立方式,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如下种类:不动产的登记,动产的交付,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建造行为有可能成为物权设立的一种方式,但其前提是合法。具体到本案,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登记于李某的名下,李某对宅基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王某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对于涉案宅基地并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在此前提下,王某在李某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即使建造行为经过了李某的同意,但在双方因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之后,王某依据出资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至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当可由李某获得,其权利基础在于附和。依据民法基础理论,两物发生附和之后,如果能够拆分而不损坏其价值者,则可拆分后归各自所有;如果拆分将有损其价值者,当可由原物价值大者获得所有权,并由所有者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如两者价值相当,当共同所有。本案中,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当大于建造房屋的价值,且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享有者的特殊身份,亦当确定房屋之所有权人为李某。

  2.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分析

  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宅基地使用权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特殊,其不仅受到物权法的约束,亦受到土地管理法的规制。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的享有者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此外,从遏制非法的变相买卖、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角度出发,也不应依据出资来确定房屋的权属。综合上述分析,本案中当综合出资和出资人的身份、宅基地使用权人、附和物的权属确定原则等因素明确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李某。至于王某在建造过程中的出资,因其建设行为系经过了李某的同意,故王某有权要求李某对其进行返还。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副主任陈永革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4. 人生“情趣”
5.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律师建言献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最新·发布 更多
1. 网约空调维修工坠落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2.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上路发
3. 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4. 多年前存款异地被取 银行是否担责
5. 骑车被行人挎包带勾住致重伤均无责任怎
6. 离异老人无儿无女 遗产可以代位继承
7. 事前约定提供装修 并非赠与不能撤销
8. 怀疑婚前隐瞒病史 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9. 购房附带违建“阳光房” 拆除风险谁来
10. 行李砸伤邻座乘客 未尽义务担责赔偿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