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少缴税款,企业老板找人虚开26份增值税发票,事发后不仅要补缴税款、缴纳不菲罚金,还要面临刑事处罚。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某成衣企业法定代表人沈某算是尝到了“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滋味。近日,经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沈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补缴税款及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近62万元。
据惠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徐盛希介绍,2010年至2013年5月,该院共办理涉企刑事犯罪案件279件,其中涉及企业负责人犯罪的有73件,占企业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的26.25%。而在73件案件中,有51件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占企业负责人犯罪案件总数的近七成。
“需求”催生专业开票公司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有一般发票的销售凭证作用外,还具有抵扣税额的作用。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取得了一份可以抵扣税款的证明。部分企业为虚增进项,选择付出票面金额2%至10%的‘手续费’,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其他企业或个人取得虚假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国家税款。”惠山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秦晓宇说。
旺盛的“需求”催生了不少专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据介绍,惠山区检察院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陈某从他人手中收购了两家公司,在办理好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两家公司的发票、开票电脑后,专做虚开增值税发票生意,在半年多时间里先后为浙江杭州及湖北武汉等地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近50份,实际税款合计达80余万元,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其中,陈某获利26万余元。经惠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惠山区检察院在调查中还发现,一些原来从事正规生意的企业,因为难以抵挡暴利诱惑,而改行经营虚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周某是无锡某钢材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生意难做,周某为了补公司税款的缺口而找人虚开了一些增值税发票。在此过程中,周某发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竟然比苦心经营企业挣钱来的容易,随后,“开发票”竟然取代正规生意成了公司的“主要业务”。
2012年4月到7月间,周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票面金额2%至3%开票费的方式为其经营的企业虚开11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票面价税合计近3500万元,实际税额共计近500万元。
此外,周某还为江苏、上海、厦门等10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张,价税合计562万多元,实际税额共计近87万元,其中已抵扣税款的有48张,抵扣税额共计近70万元,严重危害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案发后,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万元。
小微企业易卷入涉税犯罪
惠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大中型企业很少为了偷逃税款而卷入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小微企业成为不法分子的主要客源。“一些私营小企业确有实际经营活动,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做成生意,只能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对方作为凭证。”秦晓宇介绍说。
惠山区检察院曾办理过一起比较典型的私营小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朱某、朱某某合伙经营了一家小公司,专门从事回收废旧塑料加工塑料薄膜生意。为逃税不进行工商执照登记,二人通过相熟公司以支付票面金额10%的开票费为条件,先后200多次开具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近215万元,实际税额近32万元,付给开票方费用近20万元。案发后,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企业负责人涉税犯罪何以多发?徐盛希认为,除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尚未完全形成体系,市场监管还不到位等外部因素外,法不责众等思想是企业犯罪重要的思想动因。
“长期以来,由于监管资源、方式、措施等不到位,对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无法做到一一处罚。部分企业认为相关部门对这类行为不管,‘别人这样做,我也这么做’。”徐盛希说。
“中小型企业、家族企业一般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制度,这给企业家犯罪提供了制度空间。”徐盛希说,处于企业中核心地位的民营企业家,往往对企业有绝对控制权,对于企业重大决策、人事安排、财务调配有不容置疑的决定权和处置权。
据徐盛希介绍,企业家犯罪在表现形式上往往是上下级相互配合的“窝案”,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企业负责人难以受到监督。如在许多中小民营企业中,财务制度不健全,单位财产和老板、股东的个人财产往往容易混同,这种不清晰、不严格的财产界限就容易成为犯罪的角落。
徐盛希建议,有关部门一方面应加大对涉税犯罪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虚开发票行为,加强税收征管;另一方面要加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宣传教育,尤其要针对企业负责人,提高他们的依法纳税意识,使他们知晓贪图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是得不偿失之举。对于小微企业,建议有关部门简化工商登记手续,通过优惠政策降低税率,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责任编辑: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