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撞残妻子,妻子能否获得商业“三者险”赔偿呢?日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通过对一起案件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2013年5月19日傍晚,丈夫白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故后经检验制动性能不合格),在北辰区一煤场内由南向北起步行车过程中,因观察情况不周,车辆右侧中部将妻子贾某剐倒,而后又将贾某双腿碾轧。事后,贾某住院治疗64天,共花医疗费27万余元。事故导致贾某右下肢9级伤残;皮肤9级伤残;左下肢10级伤残。经交管部门认定,丈夫白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时,事故车辆登记在周口市某运输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是白某。同时,该主、挂车均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各一份。据此,贾某将保险公司、运输公司及丈夫白某推上了被告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却认为,原告与肇事司机白某是夫妻关系,又是车上人员,依照保险条款第5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的格式免责条款无效。原告贾某在该起事故中受伤,所产生合理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白某、被告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上述保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贾某40.6万余元。
■连线法官■
免责条款不能滥用
该案承办法官吕丽萍说,保险合同中规定含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当时,对于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但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吕丽萍同时指出,商业三者险的宗旨是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属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赔偿保险金,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件的发生。本案中,白某驾车将其妻子撞伤纯属偶然,原告作为事故车辆的第三者与通常情况下的第三者并无不同,该免责条款将驾驶员的妻子即原告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属于缩小了第三者范围,不符合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宗旨。
责任编辑: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