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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变卖房产 债权人能否申请撤销

  发布日期:2015-8-18  查看次数:2113  来源:辽宁职工报
 
 

     沈阳市民李小姐最近借钱给一个朋友,朋友写下借条后,没过几天就把名下的房产卖给了亲戚,随后办理了房产过户。李小姐事后才得知此事。现在还款时间已过,朋友却迟迟不肯还钱。李小姐向记者提出询问:能否去法院申请判决撤销该处房产转让?

  记者就此事咨询律师,律师表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此可以发现,法律设计的撤销权,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从而使债权得到充分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撤销权包括以下3个行使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

  结合本案,李小姐行使撤销权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她的债务人处分财产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其他不合理的行为,否则我们很难去证明债务人是有恶意的,也说不上严重损害了李小姐的债权,因为把房屋变卖成资金,李小姐的债权是没有被损害的,这些资金完全可以偿还给李小姐。

  因此李小姐有权申请撤销,但需要李小姐去举证他们双方是否存在上述的恶意行为。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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