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住户为充分利用露台空间,自行将露台与楼下住户采光天井之间的墙体增高,结果楼下住户遭了殃,连洗澡都被楼上看得一清二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终审认定楼上住户的装修改建行为妨碍了楼下住户的通风、采光,判令该住户拆除已修建的墙体,恢复原状。
老唐、老钟与老赵、小莫,都是某小区花园洋房的业主。老唐和老钟住在楼上,老赵和小莫住楼下。在老赵家,开发商设计了一个天井,用来给餐厅、卫生间和卧室采光、通风。该天井顶部与楼上老唐房屋的露台相连,露台与天井之间建了一面墙,高1.4米、厚0.85米。
2009年8月,楼上老唐将露台那面墙修高,封闭上顶,露台与客厅融为一体,还在墙上开了一个窗户,从该窗户往下望,可以看到楼下老赵、小莫家的餐厅、卫生间和卧室走廊。老钟也是楼上住户,跟老唐住在同一层楼,2012年11月,他也在天井后侧上端与楼下房屋的露天阳台交界处搭建了一层房屋。2013年1月,老钟和老唐共同修建了第二层房屋。从屋子窗户同样可以看见老赵、小莫家的卫生间和主卧走廊。这也就意味着,老赵和小莫家做什么,甚至连洗澡,都能被楼上邻居看个一清二楚。
不能忍受家中隐私暴露在他人眼前,2013年2月,老赵和小莫将老唐和老钟告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请求拆除露台上现浇板,并立即拆除天井周边其他增建物,恢复原状。一审过程中,老唐、老钟拆除了第二层房屋。
南岸法院一审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老唐将露台改建为现浇板结构,影响了老赵和小莫的房屋通风和采光,判令老唐拆除露台上自行修建的墙体,恢复高1.4米、厚0.85米的原状。
老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露台上的装修并没有妨碍老赵和小莫房屋的通风、采光,而且该装修是对产权红线内的房屋的合理使用,既非违章修建也未侵犯楼下住户的相邻权,于是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老唐自行将其房屋露台与楼下住户的采光天井之间墙体增高,将露台改建为房屋加以利用,妨碍了楼下住户的通风、采光等,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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