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后被安排到同一地址注册的新公司工作,之后又被开除,员工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近日,某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原告阿石(化名,并案被告)的工龄由在前后两公司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被告三水公司(化名,并案原告)支付阿石赔偿金10万元。
阿石于1996年9月进入如意公司(化名)从事眼镜装配工作。2011年12月,阿石从如意公司离职,如意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2012年1月1日,阿石进入三水公司从事老花镜装配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就在老公司。如意公司庆典特刊大事记中曾记载:2008年4月,三水公司设立。2014年2月12日,如意公司因与三水公司合并而注销,所有债权债务由三水公司承接。
2014年4月10日,三水公司以阿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财物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同年6月4日,三水公司报警称公司半成品镜片被故意损毁,但警方并未立案。
2014年7月6日,劳动仲裁委裁决三水公司向阿石支付赔偿金9033.2元。但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阿石认为,其从如意公司进入三水公司工作是被原公司安排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都不变,两公司是关联公司。其2011年辞职是虚假辞职,系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因此,在计算工作年限时,新旧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三水公司辞退其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请求法院判令三水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4万元。
三水公司认为,公司解除与阿石的劳动合同,系因其故意毁损镜片,合理合法。另外,三水公司在2013年4月才搬迁至此,与如意公司是两家独立的法人主体,并非关联公司。阿石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存在如意公司强迫的情形,阿石与三水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工龄也应从当时计算,不应与之前年限合并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三水公司以阿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财物为由开除阿石,但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阿石有破坏公司财物的行为,虽三水公司报警处理,但警方亦未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未出具处理结果。三水公司镜片被毁损并不能认定是阿石所为。故三水公司据此开除阿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与阿石的劳动合同。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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