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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催乳师的手怎么赔?

  发布日期:2015-3-7  查看次数:165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彭女士是浙江省温州市一家政服务公司负责人,她自称是中华高级催乳师,因一场交通事故导致她的左手受伤留下后遗症。彭女士认为,催乳师是靠手法帮人疏通经络以哺乳婴儿,手部受伤直接导致其催乳技能受限,便告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182万元。

  2013年6月9日下午5点左右,李师傅驾驶单位车辆,在温州市区金桥路左转时,车辆头部撞到了正在横过道路的彭女士,造成彭女士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师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彭女士称自己因此住院83天,后来因伤势复发二次住院。事故发生后,彭女士已获赔3.5万元。但她认为因事故导致左手、右腿后遗症,其无法使用催乳技能,故彭女士将司机李师傅、李师傅供职的单位、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单位经济损失费、品牌损失费合计182万元。

  庭审中,双方就彭女士的从业资格、手部受伤与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赔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

  彭女士一方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原件,唯独证明其是“中华高级催乳师”的身份没有提供证据原件。对此,被告方提出质疑,根据彭女士提供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显示,“中华高级催乳师”的证书是民间组织颁发的,而国家承认的催乳师从业资格证书应当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就此,无法认定彭女士的职业等级。彭女士一方反驳,催乳师属于新兴行业,早在国家承认催乳师这个行业之前,她作为专家参与了相关研讨会推动行业发展。2011年国家才下发文件批准承认催乳师的就业资格证书,但这仅是就业资格证书,不是专家证书,彭女士是这方面的专家,“中华高级催乳师”是南京新中医学研究院早在2011年之前颁发给她的,这个研究院在中华医药科学研究领域是权威,她认为可以通过研究院颁发的职业资格证认定她的职业等级。

  182万元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向法院申请对彭女士的伤势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报告显示:彭女士因交通事故导致骶骨骨折及右髋部、右肘软组织挫伤,其伤势及其后遗症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标准规定,不构成伤残。对于这份鉴定报告,双方争议很大。彭女士在庭审中左手缠着白色绷带,她主张交通事故导致她的左手留下后遗症,日常清洗衣物都成了问题,更别提催乳技能了。“根据医院治疗记录和鉴定文书意见,她是右腿和右手受伤,但是现在声称左手无法痊愈,我们认为她左手的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说。

  彭女士索赔的182万元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00万元、误工费18万元,单位经济损失费24万元、品牌损失费20万元、后遗症费用12万元,其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合计8万元。经审理,法院不予支持彭女士关于精神损失费、后遗症费、单位经济损失费、品牌损失费的索赔请求,但支持了彭女士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的索赔项目,经计算金额为6.2万余元,由于彭女士已获赔3.5万元,故判决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2.7万余元。

  ■法官说法■

  关于催乳师的身份,经法院调查,南京新中医学研究院是一家经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所颁发的“中华高级催乳师”职业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CETTIC)颁发的“高级催乳师”职业资格证书之间没有关联,且经法院查询,没有发现彭女士具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会保障部所承认颁发的相关职业资质证书。

  鉴定报告指出,彭女士的人身损害情况不构成伤残,其治疗已终结,不存在必须发生的后续医疗费用,且本次受伤也并没有对彭女士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彭女士所从事的催乳师行业对手部功能要求较高,但其所诉称的左手受伤不能从事催乳工作却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根据医院所出具的住院病历记载,她受伤的身体部位为右髋部、右肘,现有证据无法确证她的左手受伤,更不能证明其左手功能受限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关联性。

  彭女士当庭申请为她搭脉治疗的中华国际高级针疗医师为其作证。经查,该证人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其证言仅能证明给原告治疗的经过,彭女士是不是因本次事故而留下后遗症,单凭其搭脉诊断、直接开药且不管何部位受伤的诊疗,尚不足以确证。

  此外,鹿城法院认为单位经济损失费、品牌损失费非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范围,且彭女士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对此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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