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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坏车,赔偿责任谁来负?

  发布日期:2015-1-9  查看次数:2483  来源:北京市法律援助网
 
 

     【案情简介】

  刘某因家在郊区,上下班不便,于是在靠近单位的一个老小区租房居住,待到周末和节假日再开车回郊区的家。由于老小区没有规划停车位,刘某便将自己的车停在楼下空地上。

  某个周末,刘某正想开车返回郊区的时候才发现车门边有碎玻璃,继而发现车顶和车身上有凹坑和划痕,显然是玻璃器物从高层掉下砸到了自己的车。刘某马上找到小区物业帮忙调查碎玻璃的来源,然后便去修车了。车辆修好以后,刘某找到小区物业,物业称是一个玻璃杯砸到刘某车上,但没人承认向窗外扔东西。刘某对结果不满意,要求物业挨家挨户调查,或者直接由物业赔偿修车费用。物业说楼下本来就不许停车,也没收取停车费,刘某擅自把私家车停在此处,发生损失自行承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刘某在咨询过律师后,起诉至法院,并把停车一侧二楼以上住户都列为了被告。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谁应该承担对刘某的赔偿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

  本案属于典型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二楼以上的住户若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那么将共同承担对张某的补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并不是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而是适用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因此,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温馨提示】

  高空坠物行为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生活当中要注意自身的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尽管《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于处理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主体界定和责任承担的模糊性,因此,我们应当突破思维局限,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社会保险等多种途径,建立起与侵权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安定和谐发展。

  对高层住户来说,应当对室外花盆等加强固定,并在大风大雨天气时收回室内,也不要把不易固定的物品和易碎品放到室外。对物业管理者来说,应该定期巡视,发现建筑上有危险情况及时排除,并设立警示标识或者划定安全线,劝导行人不靠近危险区域。对过路行人来说,走在高楼或者户外广告牌下方的时候,要快速通过切勿停留,以避免危险。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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