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讨“中介费”,六旬大妈到陈女士单位门前拉起横幅,还到网上发帖“曝光”。2014年12月15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网上发帖讨要“中介费”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法周刊12月1日曾以《追讨“中介费” 引发侵权之争》为题进行报道)。经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被告张大妈及其女儿许某于2014年12月31日前在安徽商报、合肥论坛、万家论坛发布向原告陈女士赔礼道歉的声明。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合肥的陈女士计划购置一套学区房,到张大妈经营的房屋信息服务部咨询房源信息。张大妈带陈女士看了一套房,但陈女士看后并未达成购买意向。
几个月后,张大妈无意中发现,陈女士买下了那套房子并已入住。张大妈上门讨要1万元“中介费”,被陈女士拒绝。陈女士称,她是通过其他中介买下的该房产,无需向张大妈支付所谓的“中介费”。
同年8月起,张大妈在多次上门找陈女士讨要未果后,又到陈女士单位门口拉横幅,并通过其女儿许某在合肥论坛、万家论坛等多家网络媒体发帖,称陈女士“拒绝支付协议上的中介费用”、“为了赖掉中介费提前预谋好在协议上签假名字”,并将陈女士的照片、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在网上公布。
陈女士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大妈、许某及运营合肥论坛、万家论坛的合肥肥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大尺度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4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侵权内容,在公共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庭审中,张大妈未能出示网帖中所称的看房协议,亦无法证实陈女士有伪造签名行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家网络公司对涉案网帖进行了处理,陈女士对其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张大妈、许某在当地知名网络论坛发帖中的不实言论及散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引起了大量网友跟帖评论,造成了对陈女士的名誉损害,其行为符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关于侵害公民人身权益行为的认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为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向张大妈、许某阐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其行为不当之处,促使两被告与原告陈女士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