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陈女士是多年朋友,因张先生介绍陈女士一款理财产品,并向陈女士承诺帮忙购买。却不料理财产品未购买,投资本金却成了“还款”。于是陈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返还五万一千元本金并支付利息。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陈女士称,因张先生向我介绍某理财产品,并承诺帮助我购买。我将五万一千元交付与张先生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料自己经查询未有该理财产品,于是向张先生索要本金,却遭其拒绝。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返还自己五万一千元并支付利息。
张先生辩称,自己与陈女士系多年的好朋友,认识十多年。陈女士因急用向自己借款五万一千元,自己通过现金以及转账给了陈女士。陈女士给付我的五万一千元系还款,根本不存在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宜。因此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女士称五万一千元是张先生为其购买理财产品所用,但张先生既未购买也未退款。而且张先生称该款是陈女士归还自己的欠款,并无理财产品之事。陈女士另向张先生借款10 000元未还。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先生收取了陈女士钱款五万一千元属实。张先生称该款是陈女士归还自己的欠款,但只提供了10 000元借款的证据,故法院对陈女士要求张先生返还五万一千元中的四万一千元予以支持。对于陈女士要求张先生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张先生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女士四万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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